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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义务兵役
1955年7月,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是年冬,县成立兵役委员会,各乡成立评议委员会,由乡副指导员兼管;在百户以上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由1名副社长分管;各企事业单位由人事干部负责兵役工作。1956年初,当涂开始征集义务兵,全县报名登记的达12319人,征集1119人,超额55人。1957年以后,兵役工作逐步改进和完善。1984年5月,全国人大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当涂县开始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在坚持依法征兵的同时,针对农村生产责任制的推行,以及独生子女不断增多等新情况,将依法征兵与落实优抚和奖惩政策相结合,实行征集、育才、安置一条龙,有效地保证了官兵安心服役。从1987年开始,随着兵员质量要求不断提高,逐步对征集工作实行分类包干制:即人武部门包协调,宣传部门包宣传,公安部门包政审,教育部门包学历,卫生部门包体检,交通部门包运输,民政部门包优抚,使征集工作的措施更加完善。从1956~1989年,全县共有24557人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