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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审判机关
1954年5月以前,铜官山地区的司法工作由铜陵县人民法院管辖。同年6月成立安徽省人民法院铜官山矿区法庭,隶属于安徽省人民法院。1956年6月,撤销安徽省人民法院铜官山矿区法庭,成立安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铜官山派出庭,隶属于安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1956年10月18,将铜官山派出庭改设为铜官山市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办公室。1957年附设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室。
1958年10月,撤销铜官山市人民法院和铜陵县人民法院,成立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设立大通区、顺安区、铜官山区三个基层人民法院。1959年4月,市县分开,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各区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成立铜陵市人民法院。1960年5月,撤销铜陵市人民法院,恢复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设铜陵市矿区人民法院,后改称为市区人民法院。1961年又将市区人民法院改设为铜官山区、铜港区两个基层人民法院。1963年4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铜官山区、铜港区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又恢复成立铜陵市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1964年12月,随着铜陵特区的建立而成立铜陵特区人民法院。
“文化大革命”期间,铜陵特区人民法院被“砸烂”,人员被下放或调离,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铜陵特区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行使审判权。
1973年7月恢复成立铜陵市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秘书科(后改为办公室)。与1975年4月成立的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第二审判庭,后改为巡回审判庭),实行两块牌子,一套机构。
1976年3月,撤销铜陵市人民法院,成立铜陵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和铜陵市红星区人民法院。1978年4月,撤销铜陵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和铜陵市红星区人民法院,恢复成立铜陵市人民法院,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内设第一刑事审判庭,第二刑事审判庭、第一民事审判庭、第二民事审判庭、司法行政科和办公室。
1979年11月30日,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铜陵市人民法院分开办公。1980年8月撤销铜陵市人民法院,分别成立铜官山区、狮子山区、铜山区、郊区4个基层人民法院。
至1985年底,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五庭二室一科和一个分部。
1956年10月18,将铜官山派出庭改设为铜官山市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办公室。1957年附设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室。
1958年10月,撤销铜官山市人民法院和铜陵县人民法院,成立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设立大通区、顺安区、铜官山区三个基层人民法院。1959年4月,市县分开,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各区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成立铜陵市人民法院。1960年5月,撤销铜陵市人民法院,恢复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设铜陵市矿区人民法院,后改称为市区人民法院。1961年又将市区人民法院改设为铜官山区、铜港区两个基层人民法院。1963年4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铜官山区、铜港区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又恢复成立铜陵市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1964年12月,随着铜陵特区的建立而成立铜陵特区人民法院。
“文化大革命”期间,铜陵特区人民法院被“砸烂”,人员被下放或调离,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铜陵特区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行使审判权。
1973年7月恢复成立铜陵市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秘书科(后改为办公室)。与1975年4月成立的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第二审判庭,后改为巡回审判庭),实行两块牌子,一套机构。
1976年3月,撤销铜陵市人民法院,成立铜陵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和铜陵市红星区人民法院。1978年4月,撤销铜陵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和铜陵市红星区人民法院,恢复成立铜陵市人民法院,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内设第一刑事审判庭,第二刑事审判庭、第一民事审判庭、第二民事审判庭、司法行政科和办公室。
1979年11月30日,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铜陵市人民法院分开办公。1980年8月撤销铜陵市人民法院,分别成立铜官山区、狮子山区、铜山区、郊区4个基层人民法院。
至1985年底,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五庭二室一科和一个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