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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
建国前,商品粮任私营粮商自由收购,田赋(公粮)或战时军由官府主持征购。1949年4月县境解放后,县政府为保障军需民食和经贫救灾,仍袭用旧式田赋制征借公粮,按照地主、富农多纳,贫雇农不纳的原则,当年共征借公粮即(即农业税、下同)189.9万公斤;商品粮仍任由私营粮商自由收购。同年6月,皖南贸易公司大通第二分公司成立后,开始收购粮、油脂等。1950年4月改由粮食公司争夺粮食激烈。公粮从1950年开始实施《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废除旧的田赋制度,按不同阶层、不同收入,规定不同负税率,采用分等累进办法依率计征公粮。当年征收公粮665.5万公斤。1951年至1952年实行查田详产,贯彻合理负担政策,两年共征收公粮1592.5万公斤。1953年起,公粮征收任务和减免事项由财政部门办理,粮食部门负责接收入库,每年9月中旬开始征收,至年底基本结束。后改为早、秋两季征收。粮食部门接收入库的公粮按统购价格向财政部门结算,入库的公粮按征购上报并列入粮食收支计划按统收统支实施管理。同年底,根据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取消粮食自由贸易,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禁止私营粮商收购粮油,粮油购销调运全部纳入国家指令性计划。当年征购入库粮食2.912万公斤。1954年秋,根据省政府颁布的《安徽省一九五四年秋粮食收购和计划供应实施办法》,在农村实行粮食“四定”:按照种多少田地、产多少粮食的原则,核算常年产量;按照实际吃用等需要原则,核定实际用量;按照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的原则,核定应出售量;按照多缺多供应,少缺少供应的原则,核定供应量。1955年8月根据国务院颁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改粮食征购“四定”为“三定”,即定产、定购、定销,在正常年景下三年不变,增产不增购,对缺粮户的供应量每年核定一次,并由个体农户转为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统一计征。
1957年本县农业丰收,当年入库粮食2961万公斤、油料折油37.5万公斤。1958年到1960年受“大跃进”运动的影响,粮食严重减产,而粮食征购任务仍层层加码。1958年全县粮食征购任务增至4050万公斤,当年实际入库仅1466万公斤,且购了过头粮。1962年调减粮食征购任务,由1959年的3500万公斤调减为1762.5万公斤。1965年粮食征购实行“一定三年不变”,三年中增产不增购,国家通过超产超购的办法适当超购,受灾减产适当调减当年征购任务。“文革”前期,由于受无政府主义思潮的影响,粮食征购量剧减,1967年征购粮食731万公斤。1971年粮食征购任务改为“一定五年不变”。本县粮食征购任务调整为1825万公斤,三油(花生、芝麻、菜籽折油)任务为27.5万公斤,棉籽统购实行斤皮斤籽,随棉统购,任务为175万公斤。
1978年后,减少征购、扩大超购,先后3次调减粮油征购任务。粮食征购任务由1971年的1825万公斤,调减为1335.5万公斤;“三油”包购任务由1971年的27.5万公斤,调减为25万公斤;棉油任务由1971年的15万公斤,调减为13.5万公斤。1982年全县粮食征购超购任务定为1925万公斤,其中征购1335.5万公斤,超购589.5万公斤,超购的粮食加价50%。完成征购超购任务后,实行议价收购,价格随行就市,略低于市场价。“三油”包干任务仍不变,超基数收购的油脂、油料一律加价50%。当年收购粮食2494.5万公斤,收购油料折油316.3万公斤,创历史最高水平。1983年后,菜籽实行按计划收购,计划内按“倒四六”(即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价)比例计价,计划外菜籽由农民自行处理。花生、芝麻亦分别按“倒三七”和“倒四六”计价收购。当年,全县收购菜籽432.8万公斤。
1985年1月根据中共中央1号文件精神,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价格按固定比例计价,籼稻按“倒三七”,粳稻按“倒二八”,小麦按“倒四六”计价。定购以外的粮食由农民自由购销。全县合同定购贸易粮食为1250万公斤,折原粮1700万公斤,定购品种为小麦250万公斤,籼稻950万公斤。粳稻500万公斤。定购任务于每年春季同农户签定粮油定购合同书,将定购任务分品种落实到户。定购以外的粮食,农民可以自由销售。80年代后期,对合同定购粮食实行“三挂钩”,即与平价化肥、柴油与预购定金挂购。1990年11月国务院决定从秋粮收购开始将合同定购改为国家定购。
从60年代初到80年代中期,本县曾几度开展粮食加份收购、奖售和工业品换购工作。1960年根据国务院规定,对人均出售商品粮100公斤以上的生产队,超过部分加份10%,当年全县加份收购粮食265.7万公斤,共奖励36301元。1961年粮食统购份提高后,加份收购法取消。同年对农村统购粮食实行工业品奖售,生产队每向国家交售750公斤粮食(不含公粮和周转粮),奖售布票5米、胶鞋1双、香烟3条;对统购的油脂给予粮食奖售,生产队每交售50公斤花生仁奖售粮食10公斤,芝麻或桐仁奖售粮食7.5公斤,油菜籽或蓖麻籽奖售粮食5公斤。此后,奖售标准及品种逐年有所变化。1963年~1964年以工业品换购粮食。棉布每米换购大米7.5公斤,针织品每米换购大米6.75公斤,布胶鞋每双换购大米10公斤,香烟每包换购大米1公斤,化肥每公斤换购大米1公斤,食盐每公斤换购大米1公斤,60度白酒每公斤换购大米4公斤,木材按价值换购同等价值的粮食。计价方法:粮食按统购价,工业品按销售价。此期,全县计换购粮食150.5万公斤。1965年恢复超限额加价奖励,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向国家出售商品粮50公斤以上,超过的部分加价12%。翌年粮食统购价提高后,超购价法随之取消,工业品种换购亦停。1968年对完成征购任务的生产队出售余粮,50%按统购价加价50%,50%奖励化肥。每150公斤粮食奖励化肥100公斤。超购油料一律按统购价加价18%。1970年对超购的粮食分品种给予不同幅度的奖励,籼稻、大豆、绿豆、赤豆、小麦等加价30%,粳稻、玉米等加价25%,其它杂粮加价20%。1971~1972年先后将粮食与油料的超购加价幅度统一为30%。1978年对统购油脂恢复工业品奖售,每交售50公斤食用油脂奖售化肥20公斤,油菜籽或桐仁奖售化肥5公斤,桐油奖售布票6.67米。1979年对超购的粮食又统一加份50%。1981年县政府以奖售化肥鼓励农民交售粮食。每交售籼稻50公斤,奖售尿素5公斤。1983年粮油收购奖售办法停止。1985年粮食实行合同定购后,其加份收购法亦同时取消。
作为对国家粮食市场的辅助和补充,1955年粮食交易市场建立后,县粮食部门从粮食交易所议价购进粮食8.4吨。1957年元月到8月又从粮油交易市场议价购进粮食31.4吨。1963年全县议价收购粮食300万公斤。翌年粮油议价停止。1978年9月根据省委“坚持包干、协商议购”的指示,对完成粮油征购任务的生产队同时进行超购和议购,超、议各半,议购部分加价100%。同年12月议购停止。1982年7月恢复议价收购,当年议价收购粮食1500吨。1984年成立粮油议购议销公司开展议价购销业务,1984~1990年共议购粮食36807吨。
销售
城镇供应居民粮油供应,民国以前,城镇居民口粮从私营粮店或粮食交易市场自由购买。1949年4月县境解放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其口粮由粮食部门开给“供给粮秣支拨书”,由各粮库支拨,财政部门付款。口粮标准为每人每天0.75公斤。居民口粮仍从私营粮店或粮食交易市场自由购买。1950年机关单位薪金制人员的口粮由机关介绍到贸易公司或粮食公司购买。1952年7月起,机关、部队、工厂、学校、医院、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口粮由单位分季度、分月订出需要数量及品种计划,按合同供应。县城由松城合作社安排供应,铜官山矿区由粮食小组安排供应,大通镇及和悦街由中粮大通支公司直接供应。同年12月集镇口粮的供应委托合作社代销并签订代销合约,合约规定从1952年12月至1953年8月代销大米202.5万公斤。1953年12月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机关、企事单位按照实有人数编制口粮计划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核,由当地粮站发给购粮证按月购买。街道居民口粮以选区为单位,经民主评议和乡、镇政府审查,报区政府粮食办公室批准,由粮站发证分月供应。1955年8月根据国务院《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实行定量供应,每人月口粮标准按劳动强度、年龄大小分为7个等级:特重体力者23~27.5公斤,重体力劳动者18~22公斤,轻体力劳动者14~17公斤,大、中学生14~16.5公斤,干部、职工及其他脑力劳动者13.5~16.5公斤,一般居民和10周岁以上儿童11.5~13公斤,不满10周岁儿童3~10.5公斤。每月凭票供应。同年12月全县城镇定量人口47782人,月供应成品粮63.6万公斤,平均定量为13.3公斤。1958年起改凭票供应为凭证供应,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口粮定量由原15公斤调为14公斤。1960年9月省政府下达“城市粮食供应分等定量标准”规定:特重体力工人分7等,月定量20~27.5公斤;重体力工人分6等,月定量16~19.5公斤;轻体力工人分6等,月定量13~15.5公斤;大、中学生分3等,月定量13.5~16公斤;干部月定量为12.75公斤;居民分2等,月定量分别为12.75公斤和12.25公斤;儿童分5个等级,月定量为4.5~11公斤。1962年10月脑力劳动者、国营企事单位仓库保管员和服务员、县以下基层干部、初中学生的口粮标准普遍提高0.5~2公斤。1965年2月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大、中、小学教师的口粮标准又普遍提高0.5~1公斤。1971年城镇居民口粮供应标准普遍调高1~2公斤。同年12月为支援灾区,动员城镇居民人均月节约粮食0.25~0.5公斤。1975年7月改为定量在17公斤以上者节约0.5公斤,定量在17公斤以下者节约0.25公斤。1980年5月停止减扣节约粮。1976年推广旅大市粮食管理经验,实行企业职工口粮供应基本口粮到人、工种和补助粮到单位,再由单位结算到人的办法。是年县属较大的31个厂、矿均按此法实行供应。1985年4月县政府发出通知,准予1984年底之前已在城镇务工、经商、办服务行业1年以上的农民、干部职工家属和原城镇下放人员并确有经营能力,或在城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并在城镇有固定住所的人员在城镇落户。上述人员经公安局批准后办理户口转移手续,发给“自理户口簿”,粮食部门发给“加价粮油供应证”。凭证供应。是年底全县城镇由国家平价供应的居民有29101人,加价供应的居民有4602人。1990年对城镇居民平价销售粮食576.1万公斤,加价销售粮食7.1万公斤。
食油从1958年开始定量供应,当时规定城关、大通2镇居民及职工月定量为250克,其它集镇居民月定量为200克,全县城镇月供应总量为7466公斤。1959年城镇居民食油月定量标准统一下调为150克。1962年再次减少城镇居民的食油定量标准,县城每月75克。1964年4月与11月先后两次调高城镇居民食油定量标准,全县城镇居民月定量标准统一为150克。1980年6月再次将城镇居民食油月定量标准统一调为250克。1990年对城镇居民平价销售食油13.8万公斤。60年代后,每逢国庆、元旦和春节对城镇居民增加供应平价油。1981年元旦和春节期间城镇居民每人增加供应平价食油500克,并供应中价食油1500克。此后增加供应数量逐年有所调整。1990年国庆、元旦与春节期间城镇居民每人增加供应平价食油2公斤,全县计增加供应食油51377公斤。
行业用粮用油建国前,工商行业用粮从粮油市场自由购买,建国初依旧。1953年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由用粮单位根据生产情况编制计划,经区、镇政府粮食办公室审核批准,粮站发证供应。1954年10月对行业用油实行计划供应。1959年7月糕点实行凭票供应后,工商行业实行以平价票购粮,并随粮配售平价食油。1962年取消平价糕点和糖果用油,对高级糕点及饮食业用油按用粮的8%配售。1967年1月饮食业与糕点零售实行凭票平价和免票议价销售后,对饮食业与糕点业用粮亦实行凭票平价,并分别随粮配售5%与12%的平价食油。1978年3月减少行业用油标准,糕点业按8%配售,回族菜馆与汉族菜馆分别按6.7%和4%配售。同年9月对城关镇饮食业用油按城镇人口人均月补助10克(原4%定量不变)。翌年1月提高工商行业用油标准,饮食业、回民菜馆、糕点业分别随粮配售食油6%、10%和12%。1981年起对个体饮食业和糕点用油亦按同类行业配售。1984年7月对饮料酒曲用粮由平价改按议价供应。1988年5月16日对饮食业、糕点业和以粮油为原料的其它加工业所用粮油亦改为议价供应。
农村供应棉区供应:本县大通、老洲、安平、胥坝、太平、和平等乡镇为棉花集中产区,农民口粮难以自足。1962年棉花区人均年口粮核定为200公斤,除去自产粮食,不足部分由国家安排供应。1963年对种棉花面积占耕地面积30%以上、每亩交售皮棉25公斤以上的生产队,人均年基本口粮定为180公斤。1965年棉区人均年基本口粮调整为190公斤。1968年调整为230~250公斤之间,当年供应粮食601万公斤,人均供应124公斤。1971年起,对棉区粮食供应实行定销,口粮标准原粮240~260公斤,不足部分由国家安排供应,一年一定,正常年景不变,翌年棉区口粮实行“五定”:定种棉面积,定皮棉和棉籽交售任务,定人口,定粮食产量和定供应量。口粮标准按亩产皮棉数量及人均交售皮棉量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275公斤、260公斤、250公斤和240公斤。1978年对棉区“五定”进行修订。当年全县棉区定销粮食为1015.5万公斤。1980年后,对棉区口粮供应实行“一定五年不变,丰年不减,歉年不增,年度调节,节约归己”方法,年粮食定销量为1183万公斤。从1986年至1990年对棉区销售粮食计6016.3万公斤。其中1990年为1236.3万公斤。
山区供应:本县新桥、金榔、钟鸣等乡镇,为低山丘陵地区,山场面积大,耕地面积少,历来粮食不能自给。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对这些地区实行一年一结算,按当年粮食实际收获量在留足种籽和饲料后,口粮标准不足210~220公斤的缺粮队,不足部分由国家安排供应,对口粮标准超过220公斤以上的余粮队适当进行征购。1965年为发展丹皮生产,对新桥公社凤凰和牡丹大队的口粮标准确定为:人均年口粮达240公斤以上的为余粮队,不足230公斤的为缺粮队,不足部分由国家供应。1968年后,对山丘区常年缺粮队的口粮标准定为210公斤左右,实行年终结算,发证到户,分月安排。1978年根据县委指示,县林业局与粮食局派员对金榔公社龙潭大队进行调查,确定该村口粮标准为250公斤,年安排定销指标为22.5万公斤,由大队包干使用。翌年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山区工作会议精神,对山丘区经济作物收入占年收入50%以上的生产队的口粮标准确定为260公斤,不足部分仍由国家安排供应。
1981年经省粮食厅批准核定,本县山丘区年度销售指标为200万公斤,包干使用,五年不变,年度间可调节使用,丰年不减,歉年不增。1986年至1990年对山区实际销售粮食计1048.1万公斤,其中1990年为200.1万公斤。
菜农供应:1972年为解决工厂、矿山菜蓝子问题经县委研究,在新桥、城关、顺安3个公社、镇安排种植蔬菜400亩,对因种菜而影响社员口粮的生产队采取定产、定销的办法予以解决。对口粮标准低于240公斤的,不足部分由国家安排供应,实行春季定产定销,秋季结算。1976年6月县委决定对14个专业蔬菜队的2160人实行供应,人均月供应成品粮15公斤,完不成蔬菜交售任务的则减为14公斤。对亦菜亦农队的口粮按240~250公斤的标准,除去自产粮,不足部分由粮食部门安排供应。1982年后,对亦菜亦农队实行定销,年安排定销粮食为22万公斤,专业菜农仍按原供应办法不变。当年全县共安排供应菜农原粮88.25万公斤。1986年至1990年对菜农实际销售粮计421.5万公斤,其中:1990年为70.9万公斤。
其它供应灾区供应:解放前遇灾时,政府发放救济粮较少,群众只得离乡背井,逃荒要饭。建国后,县境曾多次发生自然灾害,党和政府极为关心灾区人民的生产和生活,及时调运和供应救济粮食,帮助灾区人民度灾和恢复生产。1949年县境遭受水涝灾害,县政府为组织人力修复决口圩堤供应稻谷263.3万公斤,救济大米15.4万公斤,麦种代粮3万公斤。1954年县境遭受特大水灾,政府从四川、内蒙、山西、河北、山东等省区调入粮食3321.5万公斤,其中供应灾区2225万公斤,受到粮食救济的灾民99236人。此后每遇灾害,党和政府均及时调运粮食供应灾民,1960~1990年共供应救灾粮2009.75万公斤。
典型灾年救灾粮供应情况表

奖售粮供应:1961年国家对主要经济作物的收购给予奖售粮食。奖售方法是发给奖售专用粮票,凭票定点供应。当年给予奖售粮食的经济作物品种有棉花、麻类、中药材、水产品等68个。县内奖售粮食数量较多的品种为棉花、丹皮等。此后,分别于1965年、1968年和1982年3次调整了应奖品种并逐步减少为19个。1985年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后奖售粮食办法停止执行。1963年到1984年全县共供应奖售粮食3299.5万公斤。
议价销售1963年10月根据省粮食厅通知,本县在城关、大通、顺安3地安排议价粮食销售业务。销售对象为行业和城镇居民,行业由主管部门编制议购计划并经县粮食局批准后发证供应,居民凭购粮证按人均每月不超过成品粮1公斤供应。1964年2月对居民的议价供应停止,同年12月对行业的议价供应亦停止。1971年5月起,对城关、大通、顺安3地过往旅客实行免票议价供应餐点、熟食,所需粮食由粮食部门按月核定指标议价供应,并随粮供应6%的议价油。当年上级粮食部门核定本县议价销售指标为3~4万公斤。1973年议价供应餐点、熟食地点缩小为城关、大通两地,每季销售指标粮食缩小为1万公斤、食油为0.25万公斤。1982年7月根据省粮食厅“关于进一步搞好粮油议价经营的通知”精神,实行议价收购粮食分成,地方分成部分按议价销售。当年全县议价销售粮食100万公斤。1984年7月~1988年对工商行业用粮先后改按议价销售,价格随行就市。议价粮油由粮油议购议销公司经营。1986~1990年共计销售议价粮食1496.4万公斤,其中1990年为55.6万公斤;销售议价食油160.4万公斤,其中1990年为26.2万公斤。
价格
建国前,粮油市场为私营粮商所掌握,粮油价格极不稳定,每遇灾歉之年,私营粮商便乘机抬高粮油销售价格,粮油销价数倍、甚至数十倍的上涨。丰稔之年私营粮商又乘机压价收购囤积,粮油购销价格在新谷登场与青黄不接时期悬殊数倍以上。
建国初期,私营粮商仍操纵粮油购销价格。1949年本县遭受水灾时,私营粮商乘机抬高销价。次年3月大通市场的中熟粮和菜籽油销价分别由1949年底的每50公斤4.37元和25.10元涨至13.47元和61.25元。当时皖南贸易总公司大通第二支公司以每50公斤大米9.72元的价格抛售市场,以平抑粮价。同年新谷登场时,私营粮商又乘机压价,中粮大通支公司于9月1日按每50公斤5.53元的价格挂牌收购,保持了粮食市场价格的稳定。同期油菜籽收购价为每50公斤9.50元,菜籽油销价为每50公斤42.30元。1953年11月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粮食价格全面纳入国家计划经济轨道。粮食购销价格分别为:籼稻购6.60元(均按50公斤计算、下同),销6.97元;标二籼米购9.43元,销9.76元;小麦购9.10元,销9.61元;标粉销13.00元。1955年油料亦实行统购统销,价格分别为:油菜籽购13.30元,销14.80元,菜油购42.30元,销47.00元;麻油购46.80元,销52.00元。至1957年除油脂、油料价格略有调整外,粮食价格基本稳定。1958年6月本县确定城关、大通两地为省管点,粮食价格由省批准。汀洲、钟仓、顺安、钟鸣、新桥、金榔、坝埂头、胥坝、董店9个点为专署管点,粮食价格由专署批准。其余点粮食价格由县批准下达。油料、油脂价格除顺安、钟鸣、钟仓、汀洲、坝埂头由专署管理外,其余点均由县管理。1961年全面调整粮食统购价格,本县主要粮食品种籼稻、小麦、大豆、玉米购价分别调为8.50元、11.00元、12.80元、8.80元。1963年为解决粮食购销价格倒挂,对销往农村和供应工商行业的原粮统销价格高于购价的保持不变,低于购价的则提到与购价持平。翌年调整食用植物油销售价格,菜籽油调为77.00元,麻油调为88.00元。1965年又将城镇粮食销价提到与购价持平。1966年国务院决定提高粮食购销价格,本县主要粮食品种籼稻、粳稻、小麦统购价分别提至9.60元、11.30元和13.20元,标二籼米、标二粳米和富强粉价分别提至13.90元,15.50元、22.00元,并取消各粮点之间的地区差价,实行全县一价。同时为保障职工生活水平的稳定,对职工实行粮价补贴,按职工赡养人口每人每月补助0.90元,职工赡养人数超过5人者,按5人计补。1967年至1978年因“文革”影响,粮油价格基本冻结。1979年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决议,大幅度提高粮食、油脂、油料等18种农副产品价格,本县主要粮油品种统购价分别提为:籼稻11.60元,粳稻13.50元,小麦15.90元,玉米11.70元,蚕豆17.00元,油菜籽36.00元,花生果34.00元,芝麻58.00元。粮油统购价格提高后,统销价不变。1983年油料收购改按“倒四六”计价,即40%按原统购价,60%按超购价,油菜籽、花生果、芝麻购价分别增至46.80元、44.20元和75.40元。1985年粮食改为合同定购后,稻谷、小麦、玉米,黄豆等按“倒三七”计价收购,粳稻按“倒二八”计价收购,籼稻、粳稻、小麦、玉米、黄豆购价分别增至15.70元,18.90元,21.30元,15.80元和33.00元。同时对农村缺粮队和蔬菜队(蔬菜价格未放开的仍实行统销价)、农民工、合同工的口粮及各种补助粮、种籽粮、饲料粮、救灾粮等按购价销售,实行购销同价。1986年9月11日起提高粳稻(米)比例收购价和销售价。翌年4月1日又分别将籼稻和粳稻购价提高9.55%和9.26%。1989年4月1日与1990年4月1日先后提高稻谷、小麦、玉米、油菜籽与食用油脂、油料定购价格和统购价格。1990年底本县主要粮油品种定购价格为:籼稻22.20元,粳稻26.70元,小麦25.10元,玉米18.30元,黄豆45元,中等油菜籽70.40元,花生果68.30元,白芝麻113.30元,黑芝麻110.80元;主要粮油品种统销价格为:标一米14.60元,标二米13.90元,粳米15.50,标粉17.00元,富强粉22.00元,菜油77.00元,芝麻油88.00元。此外在60~70年代中,县粮食部门曾开展粮油议购议销,价格各年份有所不同。80年代后粮油议销价格亦随市场粮价的变化而有起伏。
1949~1990年部分年份铜陵县粮油购销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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