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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清末,所募之兵退役后,每人发给两个月“恩饷”,自谋职业。民国年间,所征之兵退役后,自谋生计。
建国后,复员、退伍军人均由国家接收安置。1950年9月成立县复员委员会。1952年元月成立县转业建设委员会。1963年9月成立县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办公室。1980年8月,成立县军队离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民政局抽调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对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原则是“妥善安置,各得其所”,“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安置工作的重点是农村。城镇安置从50年代中期实行“行业对口”;70年代因工业建设的需要,对农村退伍的技术兵,曾介绍到技术对口的单位工作;1980年起,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1985年起,对退伍军人中的“军地两用人材”进行普查登记,并建立档案,坚持量才安置。
1949年下半年,本县首次安置复员军人102人,其中党政部门20人,回乡生产82人。1950~1965年;全县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2850人。1966~1970年,由地区统一安置。1971~1979年,接收安置1680人。1979~1986年,接收退伍军人1254人,开发使用809人,其中介绍到国营企业和乡镇企业的612人,在乡镇企业和乡、村担任领导工作的123人,扶持发展商品生产、自谋职业、创办经济实体的74人。1987年接收退伍军人157人,其中城镇退伍军人70人,转由市安置办公室安置的60人,其余10人安置在县内企事业单位;农村退伍军人87人,由乡镇安排工作的有80人。1988年接收退伍军人137人,其中城镇退伍军人56人(包括志愿兵共6人,三等残废1人),转由市安置办公室安置的43人,转由南京铁路分局安置的1人,其余12人安置在县内企事业单位;农村退伍军人18人,其中有8人“农转非”和自理口粮户口,安置在县内企事业单位,其余73人,由乡镇安排工作的有61人。1989年接收退伍军人190人,其中城镇退伍军人(包括志愿兵31人,三等残废2人,自理口粮户口8人),转由市安置办公室安置的40人,其余59人安置在县内企事业单位;农村退伍军人91人,由乡镇安排工作的有73人。1990年春接收退伍军人160人,其中城镇退伍军人79人,转由市安置办公室安置的6人,其余73人安置在县内企事业单位;农村退伍军人81人,由乡镇安排工作的有51人。是年冬,接收退伍军人109人,其中城镇退伍军人60人(包括志愿兵16人,三等残废1人,自理口粮户口5人),农村退伍军人49人。其安置工作将在1991年进行。1986~1990年,对124名“军地两用人才”退伍军人对口安置112人。
对安置回农村的复员、退伍军人生活、生产诸方面的困难,有关部门及时帮助解决。1949~1959年,县拨款3.9万元,修建房屋2589间,拨出公房204间,群众集体帮工3.24万个,解决了缺房复员、退伍军人的住房问题;妇联等部门还帮助768名复员、退伍军人解决了婚姻问题。1990年,县拨款3.2万元,帮助100余户老复员军人解决住房问题,并拨款7.8万元用于解决老复员军人生活、看病困难。
离、退休军人安置
1986年本县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2人。其中离休连级1人,退休副营级1人。离、退休军人原部队拨款2.36万元,为其建造、购买住房125平方米。翌年5月接收退休无军籍职工1人。离、退休军人干部的离、退休金由县民政局按月发给;医疗费、福利费和各种补贴,由民政局按规定给予报销。
城镇下放居民回收安置
1968年在“我们都有两只手,不在城里吃闲饭”的口号下,本县城关、大通、顺安3镇有部分居民下放农村。1978年为解决下放居民的生活困难,县民政局拨款2.5万元,木材10立方米,为367户下放居民维修房屋。翌年又拨款1.2万元,维修下放居民房屋150间。1981年县成立城镇下放居民回收安置办公室。1982年按政策回收城镇下放居民239户、57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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