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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4月县政府内设司法科。1950年6月,县人民法院成立,司法行政工作由法院代理。1956年县法院内设法律顾问处。主要开展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委托进行辩护,代写法律文书,解答法律询问等业务。1957年2月县法院设立公证室,主要是对收养子女、遗嘱、赠与,统购包销、加工定货签订的合同出具公证书。1980年9月8日县司法局成立。10月,县公证处和县法律顾问处成立。1989年法律顾问处改称律师事务所。1990年县司法局内设办公室、调解股、法制宣传股、公证处和事务所。
80年代后,开始设置基层司法机构。1981年全县乡镇共配备司法助理员20人,1984年金榔乡成立司法办公室。1988年成立乡镇法律服务所。
法制宣传
1980年前,县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围绕政治中心工作,多次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县司法局成立后,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法律、法规。1983年大张旗鼓地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指示决定,出动宣传车5辆,在全县范围内巡回宣传,有力地配合了“严打”斗争。1985年10月县成立“普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制定《普及法律常识五年规划》,政法口成立法制宣讲团,并聘请法制宣传员152人;各乡(镇)和厂矿也相继成立“普法”领导小组,并聘请法制报告员3446人。同时,确定县化肥厂、虎山矿和金榔乡为“普法”试点单位,各乡镇也确定一个村为“普法”试点村,以点带面,逐步推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法制教育,普及法律常识。1985~1990年,全县上法制课1363场次,举办副科级以上干部轮训班和“普法”骨干培训班259期,学习内容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的决定》和《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婚姻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继承法》、《兵役法》、《行政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简称“十法一例”)。1986年5月4日团县委、广播电视局、司法局联合举办了“青少年法律常识竞赛”。全县有9000余名青少年踊跃参赛。1988年和1989年,全县又两次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参赛者达4.11万人次。1986年县司法局与县教委相配合,制定了学校“普法”计划,做到教材、教师、教学时间“三落实”,并规定中学政治课、小学思想品德课的期末考试,法律知识的内容需占试题容量的10%左右,县司法局还定期到中小学上法制课,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增强了中小学生的法律意识,促进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1988年全县村民“普法”对象有203897人,参加“普法”学习的有148490人。普及率为69.1%;翌年普及率提高为75%,1988年,全县18个乡镇,学完“九法一例”的有9个,学完“八法一例”有2个,学完“七法一例”的有6个,学完“六法一例”的有1个;翌年,学完“十法一例”的有13个,学完“九法一例”的有4个,学完“八法一例”的有1个。1985年县司法局被评为1984年度全省“普法”先进集体,并有2人被评为全省“普法”先进个人。1990年县司法局被评为1989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基层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县司法局宣传股被评为1988年度全省“普法”先进单位,并有1人被评为1989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
人民调解
1951年本县在梅城村建立第一个调解委员会。1953年以乡镇为单位成立了调解委员会。1956年改为以农业社为单位成立调解委员会。1958年调解委员会改为调处委员会。“文革”中,调解组织被取消。1973年调解组织得到恢复。1980年10月起,调解业务由司法局管理。1983年培训调解人员746人次。1985年全县有人民调解委员会226个,调解人员1130人。其中乡(镇)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206个,调解人员1030人;厂矿人民调解委员会20个,调解人员100人。1987年全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增至245个,调解人员增至1324人。各级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在民事调解工作中,将大量的民事纠纷解决在基层,有效地减少了纠纷和诉讼上访,预防了犯罪。据统计,1980~1990年共调处各类民事纠纷1.18万件,因调处及时,避免可能发生正常死亡237人。1985年虎山矿矿长兼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钟广明被司法部命名为全国调解工作先进工作者。1988年有1个单位被评为全省调解先进集体,1人被评为全省调解先进个人。
律师事务
1956年6月成立县法律顾问处,配律师1名。到年底,法律顾问处共解答当事人法律咨询32件,代写法律文书31件,办理刑事辩护案件7件。此后,律师工作被取消。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1980年10月,重建县法律顾问处。1989年,改称律师事务所,配有律师4名。据统计1981~1990年,担任刑事辩护案件385件,民事代理案件379件(其中经济案件51件,挽回经济损失33.2万元),行政案件代理6件,参与调处非诉讼案件44件,代写各种法律文书772份,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解答法律咨询7729人次,同时受聘担任124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为聘请单位草拟、审查法律文书500份,代理诉讼和调处各种纠纷496件,挽回经济损失372.5万元,并提供法律咨询1408次,办《经济合同法》、《行政诉讼法》讲座5次。
公证工作
1957年2月县法院内设公证室,有专职公证人员1人。1959年7月撤销。1980年10月成立县公证处,配有7人。并在乡镇和县直机关聘请公证联络员。1985年全县有公证联络员23人。1982年农村开展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为预防纠纷,促进合同的履约率,公证处抽出2人到西湖公社进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合同试点工作,共办理农业生产责任制合同3165件。1984年农村经济进行改革,公证工作的重点是维护“两户一体”的合法权益,帮助审查草拟合同条款,主动上门办证,依法调处合同纠纷,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1983~1990年底,共办理各种合同公证1.57万件,其中上门办证3952件;拒办不合法合同公证157件,避免经济损失247.81万元;回访合同双方当事人、接待来信来访和解答法律咨询3123人次;处理合同纠纷365件。1988年为支持县开发“四荒”,发展农业,免费办证1000件。1986年县公证处有1人被评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1981~1985年和1986~1990年,县公证处连续两次被评为全省先进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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