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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同意将滁县
丰乐亭列入琅琊寺醉翁亭
保护范围的批复
文化局:
你局1962年7月11日(62)文社字第0009号报告悉。同意将滁县丰乐亭列入琅琊寺醉翁亭保护范围,具体保护办法,希与滁县人委研究确定。
安徽省人民委员会
一九六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中共滁县地委、滁县地区行政公署
关于成立琅琊山管理处的通知
各县委、地直各部、委、室、办、局,各有关厂矿、琅琊山林场:
为了切实搞好琅琊山风景区的建设,保护好文物古迹,为人民提供较好的休息和游览场所,适应发展皖东旅游事业的需要,根据省人民政府皖政字(80)44号文件精神,经地委研究决定,成立琅琊山管理处,从现在起开始筹备办公。特此通知。
中共滁县地委
滁县地区行政公署
一九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革委会),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大学:
自一九五六年以来,经省批准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共一百零六处。“文化大革命”中,文物遭到严重破坏,有些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巳不存在或面自全非;有的不宜继续列为省级单位;同时,又发现了一批较为重要的文物单位。根据国务院(1981)9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请示报告》精神,省政府决定将原有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加以调整,保留六十处,撤销四十六处,另新增加四十二处,共一百零二处,现予公布。对撤销的单位,由各地、市、县加以调整,确定保护方案。
各地要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防止失传,有的可与旅游点的建设结合起来,进行整修。要切实落实保护、管理、维修的责任,规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科学记录档案,采取有效措施,把文物保护好,以适应文物事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一年九月八日
附:安徽省人民政府1981年9月8日公布琅琊寺、醉翁亭为全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碑文:
(之一)(之二)

安徽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处关于
修塑琅琊寺佛像问题的批复
滁县地区行署民族宗教事务科、琅琊山管理处:
你们《关于琅琊寺修塑佛像问题的请示报告》均悉。
一九八一年九月十八日中共安徽省委常委会议上讨论宗教工作时,我们汇报了修塑琅琊寺佛像的经费问题,省委书记、副省长杨蔚屏同志决定,从拨给琅山修建费10万元中支出2万元塑该寺佛像,特此批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处
一九八一年十月九日
中共安徽省委统战部关于琅琊寺
管理问题的批复
中共滁县地委统战部:
报来《关于加强琅琊寺管理的意见》收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滁县地委、行署认真落实党的宗教政策,琅琊山管理处在修复琅琊寺、开展旅游工作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贯彻国务院和省关于琅琊寺交还僧人管理的决定总的情况也是比较好的,你们对于目前存在问题所提的处理意见,经与省宗教事务处研究,原则同意,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要切实执行中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对佛教寺庙领导和管理的规定,滁县琅琊寺包括所属碑、塔、墓以及附属园林等,应在滁县地区行署民族宗教事务科的领导下,由僧人管理,党委统战部门主要是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掌握方针政策,加强调查研究和对宗教爱国人士的统战工作。有关贯彻执行宗教政策、宗教事务方面的各项工作,应由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具体负责。
二、滁县地区行署民族宗教事务科一定要加强对琅琊寺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落实党的宗教政策,要按照国务院(1981)178号文件精神,协助建立建全寺庙管理组织和各项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根据琅琊寺所需僧人定员,实行传统宗教职称,增补培训僧人,选择爱国的、有宗教造诣和影响的僧人担任住持以适应需要。如果现有僧人对寺庙管理的某些工作缺乏经验,可由佛教组织聘请适当的人来承担,要支持和帮助寺庙管理组织和僧人,安排和处理好宗教事务、宗教活动、寺庙和附属建筑文物的保护与修缮,以及接待参观访问的客人等工作,尊重僧人的权利,不要包办代替。要对僧人进行爱国守法教育,积极兴办公益事业,管好寺庙,为旅游事业服务,并且逐步做到自食其力,以寺养寺。
三、琅琊寺移交僧人管理时还遗留一些问题,如在寺庙工作的职工调出、工资转出、寺庙附属园林范围界限划定以及和尚亲属的迁出等,应尽快妥善解决,认真落实政策。
琅琊寺座落在风景旅游区,宗教事务部门应与琅琊山管理处密切配合,互相支持,搞好工作,有关风景区的规划,应服从管理处统一管理。
以上意见,望研究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统战部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林业部关于安徽省琅琊山森林
公园计划任务书的批复
安徽省林业厅:
你厅林计基字(85)第103号、第151号文报来的《国营琅琊山森林公园设计任务书》和《琅琊山林场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滁州市琅琊山林场由部、省联合建设“安徽省琅琊山森林公园”,其范围包括琅琊山林场所属醉翁亭、黑洼、场部、龙华寺、二郎庙、分水岭等六个作业区(面积7.3万亩)和汪郢林场的花山洞。
二、原则同意设计任务书中所列的建设内容及其规模,但首先重点建设醉翁亭、场部两个风景作业区。
三、基本建设投资总额为九百七十六万五千元。其中,部一次性投资二百五十万元,在由部安排的国家预算内林业基本建设投资内安排;其余部分由省、地、县各级筹措和林场自筹及各渠道集资解决。具体事宜,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建设进度按批准的年度计划执行,部投资安排的项目在“七、五”后三年进行。
五、按上述原则要求编制的设计文件,根据部发林计(1985)158号文件《关于修订林业基本建设设计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中的规定,由省进行审批,批件抄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琅琊山
管理处定名为“安徽省琅琊山
森林公园管理处”的批复
琅琊山森林公园管理处:
你处“关于森林公园定名的报告”收悉。经九月二十五日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琅琊山管理处定名为“安徽省琅琊山森林公园管理处”。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八六年十月六日
安徽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安徽省琅琊山
森林公园初步设计”的批复
省林业厅:
你厅林计基字(87)第100号文悉。琅琊山森林公园初步设计已会同你厅召开审查会,经研究,同意审查会议意见,总投资控制在976.5万元以内,其中第一期工程投资500万元,请据以实施。
附审查会意见书(略)
安徽省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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