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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收购与调拨
一、卷烟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卷烟流通是自产自销时期,收购调拨办法简单。外国烟商倾销的卷烟和中国人办厂生产的卷烟,都是其自行在各地建立分支机构和寻找代理商(买办)销售,数量多少,都是由其视市场行情而定。对国内商人投资建厂生产的卷烟,因当时政府无经营管理专门机构,只是以税代管,即在每盒香烟上贴上印花税条(类似现在的封口条)后,即由资方独立经营或找代理商批零经营,有的私营厂只有1名推销员负责推销产品。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政府或部队开办的公营卷烟厂,由管理单位设立经营机构进行经营,生产的卷烟主要是供应机关和部队,只有少量多余给小商小贩销售。除供应机关和部队的卷烟外,这些经营都是生产厂家或作坊主与经营的小商贩根据市场行情及生产状况当面议定,或先期付款、定时取货,或商定价格与数量,现场付款收购,或双方同意销完付款等,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固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卷烟的销售办法基本还是沿袭了建国前的办法,自产自销,销售区域多限于本地,因烟厂规模不大,产量不多,无专门管理机构,市场无序。为了改变这种产销混乱状况,克服盲目性,代之以有组织、有计划和有序的生产销售,随国家把卷烟列入工业品后,安徽便把卷烟交给皖北、皖南两个贸易公司(1950年4月后为中国百货公司皖北、皖南分公司)收购经营,但也未能做到全部统购包销。1953年下半年起,逐步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收购,统一调拨制度。当时卷烟购销主要是按全国《扩大卷烟包销试行办法》执行。其具体做法:一是按卷烟厂所有制性质和规模,采取“先公后私”、“由小到大”的原则,有条件、有计划地进行包销。二是由包销的烟厂根据消费需要,逐月提出等级、牌名、数量计划,按主管部门核定的计划生产,专营公司按计划收购包销。三是包销合同包括产品质量、规格、装潢等内容,并附样品分析资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四是工厂须公开成本,并要求逐渐做到产品出厂价格与非包销厂同类产品同质同价。五是被包销烟厂原有的推销机构的仓库、门市部、人员按需酌情接收,工厂不得自行推销卷烟。自此以后,省内卷烟产品全面实行统购包销,各卷烟厂均不再自行销售卷烟。芜湖公私合营长江卷烟厂(后新中卷烟厂,今芜湖卷烟厂),1950年时日产卷烟只有3箱,全靠企业自行推销,在芜湖市区设立销售点,在周围农村供销社建立代销点,销售区域只有芜湖市城区和无为县农村。1951年该厂产量增加,销售范围扩大到安庆、宣城、青阳等地。1952年生产品种已有“和中”、“鹤鸣”、“乐华”多个牌号,年产量达到3548箱,销售地区扩大到省内18个县市及江苏省南京、湖北省武汉等地。1953年10月,该厂与安徽省专卖公司芜湖供应站建立代销关系,产品由供应站代销。1954年,国家加强国营企业计划管理,实行卷烟包销制度。从此该厂生产的卷烟由安徽省专卖公司芜湖供应站包销,后改为芜湖地区糖业烟酒公司包销,卷烟厂只管生产,不负责销售。直到1979年全省各卷烟厂都是只负责组织生产,各卷烟厂所在地的糖业烟酒公司按上级下达的计划收购、包销产品。在严格的计划控制下,卷烟厂既不能多生产,也不能少生产,没有主动权和机动权。为了协调产销计划,减少因品牌等级造成的工商矛盾,蚌埠烟草分公司管辖的卷烟厂,一度均按照中国烟草工业总公司的要求,生产统一的市场畅销牌号卷烟。此段时间可称之为商业包销时期。工商之间的这种购销做法,在当时来说,对国家掌握货源,控制市场,稳定物价,改造资本主义商业,建立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这种办法使企业发展失去了主动权,工商之间利益难以协调,矛盾较为突出,芜湖因卷烟库存问题、蚌埠因展销卷烟问题,都发生过卷烟厂停产、商业企业停购的事件,其他因计划衔接等问题,工商之间扯皮的事更多,解决这些矛盾,困难重重。这种矛盾直至1979年改革开放以后,国家扩大了企业自主权,卷烟厂有了超产部分的产品销售权,特别是1980年安徽省烟草公司成立以后,实行烟草专卖管理,产、供、销合一后,问题才得到完全解决。 二、收购标准 建国前和建国初,国产卷烟生产没有统一标准,且自产自销,因而收购无统一要求。1953年实行卷烟产品包销的办法以后,卷烟验收开始按全国专卖事业会议确定的质量、规格标准执行,如卷烟含水量不得超过12%,保管期为丙级烟40天,丁级烟35天,在保管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由卷烟厂负责等。1956年,根据国家商业部、轻工部对卷烟规格、质量标准的规定,以及中国专卖事业公司的《商品验收责任制试行办法》,全省普遍对卷烟配方、成品规格、质量、包装、水份等生产情况,逐项进行记录,对烟支圆周、长度、重量、水份、含末量、燃烧性以及有无空头、支软、炸口、油渍、黄斑、错装、短支、包装规格等,进行抽样比较,鉴定优劣。如发现不符合规格标准的产品,可以拒收。因烟叶歉收,原料短缺,1960年5月国家轻工部在太原召开现场会,提出利用填充料代替烟叶生产。次年1月,国务院批准商业、轻工两部联合报告,同意在卷烟生产原料中可掺用填充料(平均15%,乙二级7%、丙级15%、丁级20%)。当时全省各卷烟厂使用过的填充料有烟秸、山芋藤、玉米衣、杨树叶、荷叶等。据新中卷烟厂(1964年更名为芜湖卷烟厂)1960年工作总结称,共用上述各种填充料520多万斤。据统计全省1959~1960年共收购烟秸12.07万担。由于填充料的使用,卷烟质量普遍下降。为了改变这种状况,1961年2月和3月,省轻工厅先后下发《关于调整烟秸和填充料掺用比重,乙二级、丙级卷烟改为细支生产及努力提高质量的通知》和《调整卷烟成品水份标准的通知》,提出具体规定和要求。此后,国家商业部、轻工部积极采取措施,逐渐降低填充料使用比例。1963年6月,国家商业部、轻工部发出《关于提高卷烟质量限制使用填充料的联合通知》,省内各卷烟厂根据两部通知要求,逐步减少了卷烟填充料使用比例,并随着烟叶原料的供应情况好转,最后完全停止使用填充料。 1963年7月,国家轻工部、商业部下达《卷烟验收暂行办法(草案)》,明确要求质量标准应以《卷烟验收暂行办法(草案)》的规定为准进行验收。全省各卷烟厂以色香味、松紧度、含水量、燃烧性、填充料、包装等为主要项目进行检验。一批产品经检验、抽样检查不合格的,则该批产品即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1978年9月,商业部、轻工部又联合下发《关于按轻工部新修订的卷烟部颁标准验收卷烟的通知》,要求卷烟收购部门严格执行,不合格产品不予收购。安徽省各卷烟厂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了这些办法和通知。 1980年,安徽省烟草公司成立后,卷烟收购业务由各产地烟草公司和调拨站负责。各卷烟厂内设质量检验科,按中国烟草总公司要求和颁布的标准,负责卷烟生产过程中和卷烟出厂前的质量把关,其中包括烟叶配方质量和数量检验、制丝车间在制品检验、卷烟车间在制品检验、包装车间在制品检验、卷烟材料检验、卷烟成品检验等,凡是不合格的,限令整改;省烟草公司设立质量监督检测站,负责全省卷烟质量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到卷烟厂和市场上抽验卷烟,如有质量问题,卷烟厂担当责任,并限期进行整改。 三、省内调拨 建国前和建国初期,基本上是就地调拨,就地销售。当时多系私营小厂和小型手工作坊生产制作,产量有限,调拨的数量较小。省内卷烟真正形成批量调拨、较大批量调拨,是1953年以后。方法是由全省按行政区划下达计划,按经济区划组织流通,以加速卷烟流转,节约各项费用特别是运输费用。后来卷烟经营机构虽几次撤并、分设,变动频繁,但基本上还是按行政区划下达计划、以经济区划组织卷烟调拨的,只是随着卷烟产量增大,销量增多,调拨量和调拨次数逐步增加。1980年省烟草公司成立以后,卷烟实行产销合一,所有产品纳入专卖渠道,进行统一管理,全部卷烟产品由卷烟厂所在地烟草分公司收购,再按省烟草公司下达的计划进行调拨到销区分、市、县烟草公司,后再调往各批发(委托)点、零售点。以后不久,省烟草公司又采取按季度召开产品订货会(产销衔接会),由各卷烟厂调拨站(销售经理部)与销区各分、市、县烟草公司直接签订供销合同,然后按合同进行调拨供应,分、市、县烟草公司自行安排运输或由卷烟厂送货,中间环节减少,商品流通速度加快。 四、调往省外 安徽卷烟工业发展较早,是全国的卷烟产量大于卷烟销量的省份之一。建国前和建国初期,因未实行统一管理,省产卷烟主要调往毗邻的一些县市。抗日战争时期,亳县宜成、福华、华丰、永大、镒中等19家烟厂生产“狮王”、“五福”、“云龙”、“红心”、“大青龙”、“小青龙”等100多个品牌卷烟,除主销当地外,还调往邻近的河南、山东、江苏等一带数十个县城及上海等地销售,月销量达1000多箱。1953年后,随着省产卷烟产量的增加,商业体制改革,实行统一经营,分级管理,对省外调拨的卷烟有所增加,调拨数量按商业部根据全国货源情况平衡下达的计划执行。3年困难时期(1959~ 1961年),安徽卷烟产量锐减,已无卷烟调往外省。其后,特别是安徽省烟草公司成立15年来,管理加强,技术进步,卷烟产量增大,质量提高,调往省外增加,每年调往省外的卷烟平均在50万箱以上,调往省外最多的1985年、1986年分别为76.4万箱和71.5万箱,全国各个省、市、自治区大都有安徽产卷烟调入。全省15年(1981~1995年)共调往省外卷烟842万箱,调入较多的地方有江苏、江西、浙江、河北、山西、内蒙古、北京等。为了做好芜湖卷烟厂新开发的“都宝”牌卷烟(混合型)的调拨销售工作,1992年5月,省烟草公司在中国卷烟销售公司的支持下,成立中国卷烟销售公司芜湖调拨站,专门从事“都宝”牌卷烟的调拨销售工作。调拨办法按中国烟草总公司1984年6月27日下达的关于《卷烟调拨暂行办法》和《烟草制品购销合同试行规定》,由产地的分、市烟草公司在季度或半年度全国订货会上签订合同,经中国烟草总公司签章认可,供需双方按合同执行。1994年4月28日,全国卷烟批发市场开市以后,则参加批发市场的活动进行交易,按交易中签订的合同,组织调往外省市。调往省外卷烟的代表牌号有“黄山”、“渡江”、“迎客松”、“都宝”、“九华山”、“钟鼎”、“红三环”、“味美思”、“金驼”、“芍花”、“金利”等。 五、省外调入 建国前主要是从上海、香港等地调入。其产品大部分是英美烟草公司和南洋兄弟烟草公司的产品,由他们在各地的代理商组织调入,代表牌号有“哈德门”、“老刀”、“多福”、“宝剑”、“七星”、“白金龙”、“黄金龙”、“飞马”、“美丽”、“双斧”、“红锡包”等。 50年代初,外省卷烟调入是按华东区下达的分配指标,统一由商业部门组织由产地调入。办法是按行政区划逐级分配计划,按经济区划调拨。1953年起,直至1980年省烟草公司成立前,外省卷烟调入安徽的办法,和安徽省产卷烟调往省外的办法是一样的。只是由于安徽省卷烟产量大于销量,外省卷烟调入数量一直有限。安徽省烟草公司成立后,外省卷烟调入最多的1995年为14.9万箱,1986~1995年全省共调入外省卷烟47.5万箱。外省市卷烟调入主要是品种调剂,丰富市场和特需军需供应,且大部分是上海产的“中华”、“牡丹”、“前门”、“双喜”、“飞马”、“凤凰”等牌号卷烟,近几年又增加了云南产的“红塔山”、“阿诗玛”、“玉溪”、“红梅”、“云烟”、“石林”、“红山茶”、“茶花”、“大重九”、“吉庆”等牌号卷烟。另外还有河南、山东、湖南、贵州、广东、福建等地产的极为有限的牌号和数量的卷烟调入。市场出现的外省其他牌号卷烟,都不是交易合同规定的计划调入,均属计划外流入和烟贩违法倒卖的假冒伪劣产品。 1980年至1995年,安徽省烟草公司及所属各地、市、县烟草公司在卷烟收购调拨的过程中,坚持“二级批发面向全国、三级批发面向全省、毗邻地区按传统习惯进行业务往来”的要求,总计调拨销售卷烟2823.6万箱,多于产量28.7万箱,基本实现了全省卷烟生产、销售平衡。 安徽卷烟商品购、销、存统计见表3-2-1,安徽省卷烟调往省外、省外调入数量统计见表3-2-2,合肥分公司省内外卷烟调拨数量统计见表3-2-3。 安徽省卷烟商品购、销、存统计表 ![]() 安徽省卷烟调往省外、省外卷烟调入数量统计表 ![]() 合肥分公司省内外卷烟调拨数统计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