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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
政办[1987]46号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计委制定的《安徽省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七年八月十四日 |
政办[1987]46号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计委制定的《安徽省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七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