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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鹤鸣(1895~1967.5),广东省顺德县人。
民国26年(1937年) 9月,任梧州兴华电池厂副司理。27年广州被日军侵占,广州兴华电池厂全体股东及其家属迁到梧州,并投资扩充梧州兴华电池厂,潘鹤鸣改任工务主任。34年8月, 梧州市兴华电池厂与广州兴华电池厂实行各自独立核算,分开经营,潘鹤鸣任梧州兴华电池厂襄理,并受委托代理经理,主持厂务。
1950年,潘鹤鸣担任梧州兴华电池厂厂长职务。1954年11月30日,梧州兴华电池厂实行公私合营后,潘鹤鸣先后被任命为公私合营梧州兴华电池厂副厂长、梧州市电池厂副厂长。
1950~1957年,当选为市工商业联合会第一、二、三、四届执行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西省工商业联合会第一、二届执行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还被选为市人民代表、政协委员,连任两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委员会)委员。
1957年,潘鹤鸣被错划为“右派分子”,1961年摘掉“右派分子”帽子。1962年,市工商联兴办跃进中学时, 他捐资1万元作办学基金。在“文革”期间,受“左”的错误冲击, 被抄家批斗,受到破孩。1967年5月,在梧州病逝,终年72岁。1979年后,中共拨乱反正,纠正“文革”的错误,给潘鹤鸣落实了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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