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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5),行九,人称李九,青口镇河南村人。清道光二十三年(1843),其六兄循礼与邻争地讼于县,知县吴蕊元受贿,令典史费长春押李六于狱。数月间,罄其资产不足应吏、役0,备受邢杖,悬梁自杀。李九痛其兄枉死,讼于州,不问。控于道、院,上下瞻徇,以为九本小商可以利诱,许以重金,九拒不受,控告愈急。官吏怒,设计害九。九知其意,伪为好言语应付,脱身赴京,挝登闻鼓,情辞慷慨,声泪俱下。都察院官员受感动,据辞上奏,得旨下江苏巡抚,巡抚下谳局。蕊元、长春赂承审官,责九健讼,施以酷邢,九不俱,身无完肤,气愈壮,词不少屈。既而以利诱之,不惑。其七兄与之同行,因两家资产荡尽,有所动,伏而耳议,九咬牙发誓:“虽死不悔!”
其时有候补郡守许涟在省,怜李九冤,想为平反无计。不久,按察使陈继昌至江苏,权巡抚,许知继昌清廉,可为李九伸冤,即将事故原委禀报,继昌亦知涟刚正不阿,委许涟全权审理。蕊元见状害怕,贿狱医害九。九病患脱肛,肠出数寸,狱官用针刺之,病重濒死,犹每日上堂听审,许涟着急,对九说:“案尚未定,病将死怎么办?”九昂头答道:“幸遇恩官,冤一日不伸,民一日不死!”许壮其言,将-污吏婪索毙命状全报巡按,继昌亲到庭讯问,案定奏上,罢蕊元官,流费长春,杀2名县役。
道光二十五年,李九胜讼返里,半道而死。灵枢归日,青口镇士民具鼓乐相迎,士农工商无少长皆赴其家吊唁,有兄弟不和者,相抱痛哭,誓生死不相负。
郯城县进士吴步韩闻其事,挥泪作《纪李九事》,艺人编为戏曲演出,观者如潮。后宣付史馆,传入《清史稿·孝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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