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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桢(1926—)
中共中央纪委委员,中共贵州省委常委、纪委书记。
湖南省安化县人,1926年10月出生于安化县长塘镇大荣村。1950年贵州大学法律系毕业,1953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贵州政法干校组织科长、办公室副主任,中建四局办公室副主任、四局工程指挥部党委代理书记,中共贵州省直属机关委员会宣传部长,贵州省建委副主任、党组副书记,中共贵州省委秘书长兼省直机关党委书记、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在中共十二、十三大当选为中纪委委员,还是第八届全国政协常委。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任贵州省建委副主任、党组副书记,以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坚持拨乱反正,在省建委系统内平反大量冤假错案,为上千名干部落实了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得到了省委的充分肯定。省委将省建委作为培养选拔中青年领导干部的试点单位后,他按照中央的干部政策和省委的要求,解放思想,大刀阔斧地进行干部制度改革,使建委工作充满了生机和活力,受到省委高度赞扬,省建委的经验在全省推广。
任中共贵州省纪委书记期间,领导全省各地纪检机关积极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四项职能,集中力量管好党纪,协助省委管好党风,为贵州省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尤其在纪检机关如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实践,将纪检工作紧紧围绕经济建设来开展,坚决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要求纪检机关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积极履行职能,为改革开放鼓实劲、服好务,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强调要敢于和善于把党纪标准同邓小平“三个有利于”标准结合起来,创造性地执行党的纪律。在他的倡导下,贵州各级纪检机关把工作放到深入改革、发展经济建设的大背景中考虑和部署,积极围绕发展贵州经济、促进社会进步思考问题,做好新形势下的纪检监督工作。1991年3月和10月,代表省纪委针对如何搞好大中型企业的问题提出了若干原则和23条政策界限,为处理长期困扰企业的问题提供了依据。这些原则和政策界限充分体现了既要保护改革开放的积极性,又要坚决惩治腐败,既要搞好经济,又要保证廉洁的原则,在全国引起了很大反响,中央一些部委和20多个省市派人到贵州取经学习。他在纪检工作的实践中,不仅善于总结经验,而且注重理论探讨,在《人民日报》等报刊发表了20多篇研究文章。
选自《二十世纪湖南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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