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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松叔(1906一1992年),山人。松叔高小毕业后,考入安徽省立第一师范。民国17年(1928年),进入福建大学深造。民国19年,转到北京朝阳大学法律系学习。次年,发生九一八事变,应友人翟纯(国民参政员)约至天津,任《津沽日报》副刊兼《救国周报》主编。民国21年,国民党中委张历生、陈方先等在北平主办《大学新闻社》,聘其为总编。民国24年,应国民党政府高等法官考试,被送至法官训练所进修18个月,后分配到上海法院任检察官。民国26年,抗日战争爆发,上海失守,-到武汉。民国27年4月,朝阳大学迁至沙市,聘其为该校教授;同年9月,随校西迁成都。民国30年,回安徽任高等法院推事兼庭长,并兼任安徽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民国34年,抗战胜利,调任合肥法院院长。次年,参加组织“普济圩垦殖社”,先任秘书,后代理事长,对普济圩的开垦作了一定的贡献。民国36年,调任安徽高等法院滁州分院院长,1949年春,该院撤至芜湖。是年4月23日芜湖解放,芜湖市市长江靖宇约其协助舒政海筹建芜湖市法院工作。1950年,松叔担任人民法院民事庭庭长,并兼任安徽大学教授。1952年,“三反”运动中被判刑。1958年,平反复职,不久退休。著有《安徽司法沿革》、《抗战及解放前夕安徽司法概况》、《安徽大学法律系建制及裁并》等,并为枞阳、贵池两县编纂地方志提供了一些有益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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