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六部制的形成及其影响是什么?
三省之名早在隋唐之前就已经产生,南北朝也已出现中书出令门下封驳的例子,但都未形成固定的制度,也未形成独立的政府机构。直到隋代,三省六部制才最终形成,至唐代得以确立下来。隋朝继承并整合汉魏南北朝以来的官制,确立了三省六部制。三省指内史省、门下省和尚书省,分别是出令、审核和执行机关。内史省的长官为内史监、令,各一人;门下省的长官为纳言二人;尚书省的长官叫尚书令,副长官有左右仆射二人。三省长官共同辅佐皇帝处理军国大事,职权类似秦汉时期的宰相。六部是尚书省具体执行政令的吏部、礼部、兵部、都官、度支、工部六个部门,分别掌管官吏选拔考核、礼仪外交、军事征讨、司法刑狱、户籍钱粮、工程营建等事务。
唐代官制是承袭隋代而建立起来的,仍旧实行三省六部制,但又在隋代基础上加以调整、完善。唐朝的三省由中书、门下和尚书省构成。中书与门下两省作为国家中枢机构,被称为机要之司",从宏观层面辅佐皇帝处理政务、发布政令。尚书省在具体执行层面落实各项诏令,属于政务机构。中书省即隋代内史省,是决策机构,主管草拟诏旨政令,正副长官名称比起隋代也有所变化,长官为中书令,副长官为中书侍郎。中书令有时直接奉皇帝旨意,有时将诸位宰相共同商议确定的事情,授意属官中书舍人,令其起草诏令。中书省有六名中书舍人,为正五品上的官员,他们在制作诏令的过程中,既共同商量,又各抒己见,在草诏上共同署名,这种制度被称为五花判事"。门下省名称不变,仍是审议机构,主管审核批驳,长官由纳言改为侍中,副长官为门下侍郎。中书省将诏书草拟出来后,转交给门下省审核。倘若门下省认为诏旨起草恰当,可以予以通过时,门下省在诏书上加盖印玺,向外颁布,重要诏旨还要经侍中审核后进呈给皇帝,皇帝画敕"认可后才能盖印颁布;倘若门下省认为中书省起草的诏令不当,则将其封还给中书省重新起草,此即门下省的封驳"权。门下省具体从事审核的官员为正五品上的给事中,他们甚至能够在中书省所拟的诏令原文上进行涂改,然后封驳至中书省令其再拟,这叫涂归"。
尚书省是最高行政机构,主管诏旨政令的实施。依重要性排列,唐代尚书省依次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部分别下设四个司,形成六部二十四司的格局。尚书省的长官为尚书令,正二品,副长官为从二品的左、右仆射,因唐太宗曾做过尚书令,故此官不再授人,而以仆射代居其位。各部长官为尚书,副长官为侍郎。各司正副长官为郎中和员外郎各二人。下设主事及令史、书令史等官吏。六部职掌范围基本固定,具体执行各项政务的落实。吏部位于六部之首,负责文官的选拔、,考核、封爵和勋赏,开元以前还主持科举考试;户部负责掌管全国的户口、婚姻、土地、赋税、仓储等民政与财政事务,工作最为繁忙;礼部唐后期主要掌管贡举,还负责礼仪、祭礼、民族、外交、教育等方面的政令;兵部负责全国武官的任免考课、训练、军籍管理及驿站、牧场、军械等方面政令的管理工作;刑部掌管刑法监狱、官奴婢、门禁关津等方面的政令及内外经费的审计;工部掌管有关土木工程的营建、屯田、水利等方面的政令。
唐代三省六部制的特点是政事堂的设立与宰相人数的增加。唐初三省的长官均为宰相,宰相们的议政之所称政事堂,是协助皇帝统治全国的最高军政机构,宰相们上午在这里讨论军国大事及五品以上官员的任免,下午各回本衙办公。最初政事堂设在门下省,后改在中书省,玄宗后,将政事堂称为中书门下。同时,为防止相权过重,自唐太宗开始,常常指定品级较低、资历较浅的官员参知政事"或参议朝政'',赋予其与宰相同等的权力,高宗后改宰相名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同中书门下三品",这使得宰相人数不断增多,使得各项决议的出台都体现了集体的智慧,防止个人独断专权,危害国政。
各部门之间又互相牵制,彼此监督,各司其职,分门别类地处理纷繁杂乱的军政事务。政令的起草、审核、执行先后经历不同的政府部门,这样的机构设置,既可集思广益,减少制定政策的失误,又可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同时有利于防止和纠正君主随心所欲的行为,在限制皇权的同时,保证了中央集权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三省六部制进一步完善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表明中央官僚机构的设置已成熟化,为以后的朝代所沿袭,尤其是六部制度,一直延续到清代。
出自《中国古代历史三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