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代初,安徽各专区、市、县大多未设标准计量机构,唯芜湖、屯溪、当涂、颍上等少数县设立了度量衡检定所。 1957年5月17日,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在《关于设置计量机构的通知》中,对省辖市、县级计量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任务、职责等作了具体规定。 省辖市级:芜湖、合肥、蚌埠、安庆、淮南5市设计量检定所,编制暂定3~5人,行政上由各市商业局领导,业务上受省计量局指导。屯溪、马鞍山、铜官山3市暂不设专职机构,在市商业科(局)内设检定组或配检定员,编制暂定1~2人。 县级:暂不设立专职计量机构,在县商业科(局)内设检定组或配检定员。其人员编制暂确定:六安、寿县、亳县、阜阳、宿县、嘉山、泗县、当涂、宣城、无为、巢县、界首、南陵、歙县、宿松、滁州、桐城、霍邱、阜南、蒙城、颍上、灵璧、怀远、庐江、宁国、凤阳、和县、广德、舒城、贵池、含山、泾县、肥东等县2~3人,其余县1~2人。 市、县计量机构的工作范围是:推行新的计量制度和进行宣传教育工作,经常对计量器具生产部门和用户的计量器具进行检查、指导和检定,并处理市场计量器具在使用中的有关问题。县级计量机构还要兼管所辖集镇的计量工作。 经过半年左右时间的筹建,至1957年底,蚌埠、安庆、合肥、铜官山、芜湖等市,当涂、灵璧、怀远、肥东、阜南、阜阳、寿县、亳县、六安等县建立了计量机构,并各配备了1~2名专职计量人员。 1958年,部分专区、市、县相继建立了计量机构,配备了计量人员,全省计量专职人员达96人。 1959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命令》后,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委员会于同年9月26日发了《关于加强各级计量机构的决定》,强调“必须加强各级计量机构”和“各级计量机构的干部应于加强”。并明确:“各级计量机构统归同级科学技术委员会领导,还未建立科委的地区,可指定相应的部门领导,待科委建立后再接交。”同时,明确了增加各级计量机构的编制。各专区、市计量局定为10~15人,各县计量检定所定为3~5人。全省各级计量机构在同级党委、政府以及科委的领导重视下,有了较快的发展。到1960年,全省已有芜湖、蚌埠、阜阳、六安、安庆5个专区建立了计量局,合肥、淮南、铜陵3个市建立市计量局的同时,还健全了市辖县计量检定所。到1961年,全省16个地、市和64个县均单设了计量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全省计量行政技术人员280人。 1962年全省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2月,省科委在召开的“全省农业科技会议”上宣布:地、县科委撤销,计量工作交商业部门领导”后,地、县计量机构也大部分撤销,全省82个县以上行政单位,只有32个单位有计量机构(其中有6个是兼设),60%的计量机构被撤销了。全省计量行政技术干部仅有87人,工人63人(其中徒工24人)。全省只有20个工厂企业设计量机构。省计量局仅1人负责标准化工作,工厂企业单位除芜湖造船厂外,都未设立标准化机构和配备标准化管理人员。 1962年,为贯彻国家科委关于“专、县计量机构应以度量衡为主,坚决实行企业化”的精神,省计量局分别在合肥、芜湖、阜阳等地召开了专区、市、县计量工作座谈会,研究了贯彻意见,并以会议纪要形式发至全省各专区、市、县计量局(所)执行。当时,实行企业化比较好的有合肥、蚌埠、安庆、马鞍山、铜陵等市计量局和蒙城、霍山、灵璧、五河、当涂、宿松、凤阳等县计量所,它们都能在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做到自给有余。尤其是凤阳县计量检定所,在实行企业化后,抓住了对一般度量衡器具的检定和清理工作,工作开展有声有色,经济收入除去一切开支外仍盈余2万多元。 1963年9月26日,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同意修改计量机构名称的批复》,批准安徽省计量局改名为安徽省标准计量管理局,专区、市、县凡设有计量局或计量检定所的,其名称分别改为标准计量管理局或标准计量管理所。《批复》使全省标准计量机构恢复很快,至1963年底,全省已有7个市、5个专区、46个县恢复了标准计量管理局(所);人员编制也有了增加:市标准计量管理局(所)7~25人,专区3~7人,县2~3人。全省已到职的标准计量人员达128人。无为县还在城关镇和汤沟镇建立了两个计量站。 为尽快帮助各专区、市、县标准计量机构开展正常工作,1963年,省标准计量局采取技术培训和支持设备等办法,先后为各专、市、县培训了度量衡及长度、力学、热工、电学的检定和仪表修理人员118人,拨款20余万元,为重点专、市配备了长、力、热、电标准,为各县基本配齐了检定度量衡的全套标准。使46个县级标准计量管理所中,除个别所外,均已能开展一般度量衡器的检定工作。 各专区、市、县标准计量机构虽然恢复较快,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如:机构不健全,仍有近三分之一的专、市、县没有标准计量机构;体制混乱,县级标准计量所有的隶属于商业局商政股或市场管理委员会,有的下放到服务公司或百货公司,有的甚至与衡器生产合作社(组)合并,削弱了职能;经费不固定等。为恢复和加强标准计量机构的建设,为安徽农业生产和科学技术服务,1963年12月7日,安徽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标准计量管理局《关于我省专区、市、县计量机构、人员、经费问题的报告》中指出,各专、市、县设立标准计量局或所,配备技术人员时,要具备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专、市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独立工作能力等条件;进一步明确了标准计量机构的性质和隶属关系:各级计量机构,既是各级政府的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又是科学技术事业单位。专区、市计量机构由专署、市人委(或科委)领导,县计量机构由县人委直接领导,业务上受上一级标准计量管理局(所)领导;经费和人员工资,从1964年起统由地方事业费开支,采取全额管理的办法,检定费收入全部上缴,各种经费由地方财政开支等,但这些意见各地未能很好执行。 为解决部分专区、市、县标准计量管理局(所)经费的困难,省标准计量局于1963年9月从核定地方科研事业费中给予合肥市、马鞍山市、蚌埠市、安庆市、铜陵市标准计量所,淮南市标准计量局,宿县专区、六安专区、阜阳专区、安庆专区、滁县专区、芜湖专区、徽州专区标准计量局及所属部分县标准计量所补助经费5.97万元。并号召各专区、市、县局(所),仍应按自收自支的规定,积极开展业务工作,争取收支平衡,尽可能不向国家要求补助。 为进一步搞好标准计量工作,重新明确了专区、市、县标准计量管理局(所)的工作任务: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计量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度量衡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检定制度,提高检定质量;继续进行秤制改革工作;加强对经营计量器具的厂、社和个体手工业者的管理和考核;有条件的市标准计量局应积极开展天平、砝码、压力表、万能量具的检定与修理工作;有条件的标准计量局(所)可以附设适当的修理组织,修理各种计量器具,如果附设机构规模较大管理不便,则应与计量管理机构分开。生产、修理组织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列为企业编制,经费单独核算。 到1965年底,全省各专区、市、县标准计量管理机构,除巢湖专区和石台县未建机构外,共恢复建立标准计量管理局(所)84个,配备标准计量人员400多人。肥西县、怀远县、寿县、砀山县、岳西县、无为县等11个县还建立了22个计量站。 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运动,冲击和破坏了各专区、市、县的标准计量工作,有的专区、市、县标准计量机构降级,有的陷入瘫痪状态,标准计量人员大部分调出或下放,仪器设备无人管理,标准计量工作陷入低潮。 1972年11月14日,安徽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转发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委、军委国防工办《关于批转计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提出迅速恢复全省地区(市)、县标准计量管理机构。各级政府要把标准计量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到1973年底,全省已有3个地区、8个市、52个县恢复了标准计量机构。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全省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地、市、县标准计量工作的重点进行了改革和探索,提出市标准计量局主要搞好量值传递和计量测试工作;行署标准计量局主要搞好管理,组织计量协作与经验交流;县标准计量局(所)主要搞好度量衡检修,开展一些为工农业生产服务的计量测试工作。 1980年4月16日,省标准计量局对外挂省标准局和省计量局两块牌子。1981年10月25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加强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明确“各行署、市标准计量局同各县标准计量局样是一个机构,对外挂两块牌子,标准化业务归口各行署、市经委管理。”仍维持现状不变,但应有专人分管标准化工作,标准化业务归口经委或工办管理。”标准化和计量业务分开管理后,为了适应标准化工作发展的需要,各行署、市标准计量局虽然没有挂标准局的牌子,但全部设立了标准化科,配备了标准化专职人员。县标准计量局(所)也有专人分管或兼管标准化工作。1980年,全省行署、市、县标准计量局(所)共有职工1199人,其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188人,中专文化程度的55人;中级职称的1人,初级职称的118人。 1986年2月27日,省编委《关于地、县(市)标准计量机构问题的通知》中指出,随着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范围和管理方式的变化,需要加强监督性管理部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规定,结合安徽省当前行署、县标准计量机构不适应的情况,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凡机构改革中将行署、县(市)标准计量局改为所的,一律恢复局的名称,其中有的地区原设有局又设所的,恢复局的名称后,局、所要分设,所为局的下属事业单位。行署、县(市)标准计量局恢复后,列为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到1989年底,除长丰等极少数县仍保留标准计量所外,已全部改为标准计量局,列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为更好地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奠定了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