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重要文献辑存

安徽省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了加强我省技术标准管理工作,保证工农业产品及工程建设质量,发展产品品种,合理利用省内资源,节约原料、材料,便利协作配合、使用维修,巩固、推广广大群众革新创造成果,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对于一切正式生产的工业产品,各类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由国家收购作为工业原料的、出口的以及对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农林副产品,都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标准,部标准或制订、修订企业标准并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企业标准的制订、修订与审批发布
第三条技术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和企业标准三级。凡未发布国家标准和部标准的产品及工程建设,都应制订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必要时可分为正式标准和试行标准两类。对于经过鉴定定型后准备投产的新产品以及条件尚不够成熟的产品技术标准,可根据具体情况订为试行标准。待试行一定时间后,再根据试行效果修订审批为正式标准。
第四条企业标准的制订、审批和发布办法,应按国务院颁布的“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在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未作规定前,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制订和修订企业标准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应当贯彻多快好省的精神,符合经济、实用、安全的要求,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省内资源;既要便于使用,又要便于生产;既要从现有基础出发,又要充分考虑科学技术的先进成就,注意不断提高;既要照顾当前利益,又要照顾长远利益,做到宽严适度,繁简相宜。
(二)必须注意统一同一种型号产品的质量、规格,形成同类产品的系列,提高同类产品零件和部件的通用程度。凡是能与全国其他地区统一的技术标准,应该尽量统一,以便在全国通用。
(三)名牌产品企业标准的制订与修订,必须注意其地区特色、历史传统,保持和发扬产品的固有优良特点。
(四)为了合理利用资源和适合不同使用要求,在保证产品主要质量指标的前提下,可以在同一的技术标准中规定不同等级。并应在产品上标明等级或以牌号区别等级。
(五)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各单位在制订技术标准时,应制订相应的包装标准。包装标准的制订,应考虑装卸、运输和保管的条件,贯彻牢固、经济、实用的原则和节约用材的精神。
第六条企业标准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下列各部分或其中的主要部分:
(一)产品的定义、用途及适用范围;
(二)系列分类、型式、规格尺寸;
(三)技术要求(主要指产品质量、性能、外观与基本参数等);
(四)试验方法及验收规则;
(五)包装、标志、运输和保管。
第七条企业标准的代号、编号,应执行省标准计量管理局颁发的“安徽省企业标准代号、编号的几项规定”。
第八条制订的企业标准,应标题醒目,内容完整,含义明确,用语简练,术语统一;数学符号、计量单位应遵照国家科委制订的“编写国家标准草案暂行办法”的附件规定书写;幅面与格式应遵照国家标准GB1-58“标准幅面与格式”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企业标准发布时,应将制订企业标准的说明书(说明书包括制定标准目的、依据、实施的措施和意见,以及可以导致的效果)随文附发,以便在贯彻执行中统一传达和掌握。
第十条制订、修订企业标准应走群众路线,采取工农群众、科学技术人员、领导人员三结合的办法,同时广泛征询有关方面的意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要求,特别是使用方面的要求,使有关的各项标准能够配合一致,而后确定标准草案。
第十一条省管产品企业标准的制订和审批,由生产单位提出草案,报请主管厅(局)审批发布,并一式两份报送省标准计量管理局备案,重大的或涉及面广的工农业产品企业标准的制订和审批,由主管单位或几个单位联合提出草案,并一式五份报送省标准计量管理局,再由省标准计量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属于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制订和审批,由建设企业单位提出草案,经主管部门审批后一式两份报送省计划委员会备案,或由省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企业标准批准后,由批准机关登记,发布执行。
第十二条各专、市、县地区生产的产品,其企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审批和发布,由专、市、县主管部门和标准计量管理局(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同时一式两份报送省主管厅(局)和省标准计量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与技术水平的提高,应及时修订原有的企业标准。修订的原则、方法、程序和制订时相同。原有企业标准经修订后,原有标准应由原审批发布机关行文通知注销。
第三章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技术标准是从事生产活动的一种共同依据。各有关单位都必须组织广大职工学习技术标准,制订相应的措施,严格执行。在贯彻技术标准中,如因个别指标规定得过高或确因原料、材料、生产设备、技术水平等特殊情况,暂时贯彻执行有困难的,应当向发布单位说明理由,并且提出今后贯彻标准的步骤,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一切生产企业,对于原料、材料和协作件的验收,半成品的检查,都必须按照技术标准进行;一切企业的产品,都必须经检验监督机构严格检查,不合技术标准规定的不准出厂。但对当前人民生活迫切需要又有使用价值的不合标准的产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标明次品字样可按质论价出售;对粗制滥造、无使用价值的产品,禁止出售。
凡发布了技术标准的农林副产品,在收购时都要按照标准分级处理。
第十六条一切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都必须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不合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工程,不得验收。
第十七条出口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部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全部指标,必要时,可根据国外的要求和生产的可能性,由各级主管部门会同外贸部门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八条各生产、建设企业单位,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和部标准,可以制订相应的补充技术规定。
第十九条凡符合国家标准、部标准、企业标准全部指标的产品,可在产品说明书、检验单、样本、广告及其它文件上作出必要的说明和标志。
第二十条商业部门、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部标准、企业标准严格验收产品。如生产部门和收购部门发生争执时,应由双方领导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按工农业产品管理权限,报同级经济委员会和标准计量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认真贯彻技术标准有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予表扬和奖励;对不认真执行标准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人员应进行教育批评或处分。
第四章技术标准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技术标准的管理应贯彻统一领导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省标准计量管理局负责全省工农业产品技术标准的管理工作;省计划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管理工作。专、市、县标准计量管理局(所)、计划委员会分别负责本地区工农业产品及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工作。各专业厅、局、厂矿企业,工程建设部门根据工作的需要,均应建立或指定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管理本系统、本企业的技术标准工作,在业务上受同级标准计量管理部门或计划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各生产、使用、收购单位,应视需要设置检验机构,加强对产品质量的检查和检验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级生产、建设管理部门和企业单位的技术标准工作年度计划,均应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标准计量管理局或计划委员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主管厅、局,各专、市、县,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由安徽省标准计量管理局负责。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上一篇:安徽省人民委员会文件
下一篇:关于省科协、地震局、标准计量管理局内部机构设置的批复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