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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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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法学研究,历有建树,并随时代的推移而演进。春秋时法制肇始,便有我国历史上法家先区——管仲,阐发了许多具有开创意义的法律思想,留下了一些至今仍为人们注意研究法学篇章。战国末期,著名的思想家庄周,在其哲学著述中所表明的虚无主义的法律观点,在早期的法学领域中独树一帜。
由汉至唐代,几经国祚更替,近1200年,封建制度正处盛世,法制渐臻完备。皖籍为官者颇多参与法律和典章制度的制定,曾有过不少有价值的法学著述和法学主张。由于岁月消磨,损失居多,偶有扼要记载,散见于史籍,比较完整的著述,当推《淮南子》。
自宋历经元、明、清代八百多年,是中国封建制度的衰落时期,为了维持专制统治,而在法律方面实行镇压与宽弛的两手,在法律思想和法学著述中也有明显的反映。同时,由于考据训诂学的兴起,对法制史的研究和类书的编纂也有所发展。
清末试图进行政治改良,引进西方法制和法律思想,使得法学研究出现了一些新气象。民国时期,皖籍学人的法学著述和法学思想较为丰富。这段时间是封建法律文化与资本主义法律文化并存的时期。
“五四”新文化运动以后,马克思列宁主义开始在中国传播,但科学意义上的法律制度,还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产生的。1957年至1978年,由于指导思想上的错误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自80年代始,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才真正迈入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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