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地方政府将文化作为社会事业进行管理始于现代。民国时期安徽省地方政府将社会文化事业是作为社会通俗(民众)教育事业的一部分纳入教育部门加以管理,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管理文化事业的科室,主要管理官办的通俗教育(民众教育)馆、图书馆。民间戏班、戏园、电影院等虽列为文化设施,主要由当地治安部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重视人民的文化生活,文化事业列为政府的工作内容,成立职能机构加强对文化事业的领导。民国38年(1949年)4月安徽全境解放后,分别在合肥和芜湖成立皖北、皖南行政公署,两行署内均设立文教处管理文化、教育工作。1952年8月安徽省人民政府成立,即设立安徽省文化事业管理局,负责全省文化事业的管理,1955年改称安徽省文化局,隶属省人民委员会。60年代前后,随着文化事业的发展,各专署、市、县都先后建立文教局(科),在文教局(科)内设立文化科(股),管理所辖地区的文化工作。合肥市、蚌埠市在50年代中期将文化工作从文教局分出,成立文化局,随后一些省辖市也先后成立了文化局。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各级文化行政机构受到冲击,不能正常履行职责。1967年1月造反派夺权后,机构陷于瘫痪。1968年8月成立安徽省直文艺战线革命委员会,按照当时“文化大革命”的要求,负责省直文艺单位的斗、批、改。省革命委员会政工组内设宣传小组负责全省文化工作,专、市、县的文化工作由当地革命委员会政工组负责。1970年安徽省革命委员会组建了省革委会文化局,1980年改称省文化局。1983年省级机构改革时,撤销省文化局、省文物局,重新组建省文化厅。根据工作任务职责范围确定内部机构。从1979年以后,全省16个地、市和71个县(市)均先后成立文化局,形成了省、地(市)、县三级文化管理机构。 建国后,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范围随着社会发展和政府机构分工而有所变动。省文化行政管理机构成立初,负责全省专业艺术(包括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等)、电影(制作、发行、放映、电影机械生产维修)、群众文化、文物、出版(新闻出版器材、新华书店)等的管理工作。60年代后出版、新华书店先后划归有关部门,相关的职能部门相应划出。70年代末,文物工作从省文化局分出成立省文物局,博物馆、图书馆、文物考古、研究工作相应划归文物局管理。1983年文化厅建立后均归文化厅管理。80年代中后期,随着对外文化交流的日趋增多和文化市场的形成,在文化厅内部机构中除原有的艺术、电影、群众文化等专业职能部门外,又增加了对外联络和文化市场管理部门,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