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委员会 关于文艺创作奖金的决定 1、为了鼓励文艺创作,提高文艺作品以满足干部、群众文化生活不断提高的需要,决定设立文艺创作奖金。 2、自一九五六年度起,不论省内省外作者的作品,凡经本省报刊和出版机关发表,除由采用机关给予应得稿费外,均有经过评定之后享受本省文艺创作奖金的权利。 3、自一九五六年度起,在每个年度终了之前评选一次。评选机关为安徽省文艺创作评选委员会。其办事机关暂设安徽文联创作研究部,有关评奖事宜,均请直接与该部联系。 4、奖金等次及数额暂定如下: ①歌剧话剧剧本:100、200、500、1000、2000。 ②电影剧本:1000、2000、3000。 ③说唱(曲艺小演唱):50、100、200、500、1000。 ④小说:50、100、200、500、2000。 ⑤诗歌:50、100、200、500、1000。 ⑥散文(通讯、特写、报导、政论):50、100、200、500、1000。 ⑦理论研究:50、100、200、500、1000。 ⑧思想艺术水平较高,影响较大的优秀作品:5000、10000。 5、为了奖励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推广创作活动。一只山歌,一篇小故事,一篇通讯,只要内容生动,思想明确,均可评选。具有相当质量,但未能获得发表条件之稿件,经评委会决定后,亦得在创作奖金项下,酌情予以经济补助。以示鼓励。 6、关于美术音乐雕刻舞蹈等项艺术创作,亦在评选范围之内,均得按上述各项奖励标准,斟酌情况给予奖励。 安徽省人民委员会 1956年2月21日·2 0 0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