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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安徽省民间演唱艺人登记管理办法


安徽省民间演唱艺人登记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全省民间演唱艺人的领导和管理,促进演唱艺术和艺人的革命化,正确发挥这支队伍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工农兵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一、凡在本省境内一贯从事演唱职业、半职业的民间演唱艺人(包括曲艺、皮影、木偶艺人,以下同),均应向所在县、市文化馆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由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发给登记证或临时演出证。各地以前发出的登记证、临时演出证,一律收回。
二、凡申请登记的职业民间演唱艺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能发给登记证:
1、确系以演唱职业为主;
2、政治历史清楚,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领导;
3、积累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革命的现代题材新节目,有一定的演唱艺术水平,能够维持经常营业演唱。
对于长期从事职业演唱的艺人,如确因生理和其他原因,在积累革命的现代题材的新节目方面,暂时不能达到登记要求的,可先行登记发给临时演出证,同时帮助他们制订计划,学习革命题材的新节目,在达到要求时再换发登记证。
三、长期以农业生产为主、演唱为辅的农村半职业艺人,如因当地群众文化生活需要,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2、3两项条件,经农村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以上单位证明同意,可准予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临时演出证,在农村期间进行演唱。临时演出证,每年应换发一次。
四、青年学员应向所在县、市文化馆登记,但不发给登记证;学艺期满后,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核发登记证。
对于青年学员,应结合登记进行清理,凡政治条件不好的,以及在艺术上没有培养前途的,均应动员回乡参加生产。
五、下列人员不能作为民间演唱艺人进行登记:
1、以演唱招徕顾客的地摊商贩(卖药、卖梨糕糖等)。
2、具有演唱形式的迷信职业者(算命等)。
3、已经弃艺改业的民间艺人。
4、群众中自唱自乐的文娱活动分子。
六、批准登记的民间演唱艺人,必须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1、坚持为工农兵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方向,大力演唱革命的新节目,不得演唱反动、淫秽、荒诞、恐怖和宣扬因果报应等封建迷信的节目。
2、演唱活动应面向农村,职业艺人活动范围主要在本县、市境内,如需外出巡回演·5 2 0 1·唱,应将演出节目和计划,报请县、市文化馆审查核转所属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半职业艺人演唱活动,限于本区(公社)范围以内,有必要出区(公社)巡回演唱时,也不得超出本县、市范围。
3、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不得进行投机倒把和迷信职业活动,不得搞封建行帮活动。
4、一般艺人不得带学员,个别政治思想好、艺术水平较高的可以带学员,但事先必须经过县、市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学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阶级出身好,政治思想好;(2)具有一定文化水平;(3)身体健康,适合演员条件。
学员学艺三年结业。在学艺期间,师傅可以取得合理报酬,但不得在经济和劳力方面剥削学员。
5、农村半职业艺人,必须严格遵守农忙务农,农闲行艺,不违农时,不误生产的原则。
6、演唱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参照本地区的生产、生活水平,和傅统习惯以及艺人演唱水平研究制定。
七、对于模范地遵守上述规定,并取得优异成绩的民间演唱艺人,所在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应酌情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直至撤销其登记证或临时演出证。
八、对于城乡民主演唱艺人,应把他们组织起来,实行民主管理。城市艺人,仍按原有的曲艺团(组)的组织形式不变,由所在县、市文化馆负责管理;农村艺人,可按区(公社)编成民间演唱艺术(曲艺)组,由所属区文化馆(站)负责管理,没有文化馆(站)的,由区(公社)负责管理。
九、各地文化馆(站),对民间演唱艺人应积极进行扶植和管理,在工作、学习方面给予具体帮助。
1、经常向民间演唱艺人推荐和供应演唱材料。
2、组织民间演唱艺人创作和学习革命内容新节目。
3、定期组织民间演唱艺人学习政治、业务、文化,并总结交流经验。
4、有计划地安排民间演唱艺人到农村、工矿演出。
十、在登记工作结束后,凡未持登记证、临时演出证的艺人,一律不准进行营业性的演唱;任何单位、场所,一律不得接受这些艺人进行演唱。·6 2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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