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档案工作历史源远流长。早在商周时期,安徽省淮河流域就出现了奴隶制和初期封建制国家,在阶级社会形成以后,随着文字的出现,档案和档案工作也相继产生。 秦并六国以后,“其淮、泗诸夷皆散为民户”,根据秦王朝的户籍管理制度,各县、郡分级上报户籍,形成了大量的户籍档案。 “汉承秦制”,不仅加强了户籍档案管理,而且加强了对各类档案典籍的收藏,规定了从事档案工作的吏员的选用标准及有关制度。 自汉以后的封建王朝,对地方各级政权的档案管理做过许多规定。 据明弘治《徽州府志》之《职志》记载,唐时,徽州府县就有专门掌管文牍簿册的吏员,叫主簿。宋代,徽州府县设有专门吏员,“总理诸案文移”,元时称为提控案牍官员。 明洪武二年(1369年),明太祖朱元璋下令在家乡凤阳兴建中都城,召各地“把天下户口钱粮之籍收藏保存,以垂永远。”洪武二十四年,朱元璋明令各地设架阁库,专门收藏赋役、典册档案。据《徽州府志》记载,明代徽州官府对档案进行过征集、抢救。 清代安徽各级官府基本保留了明代的档案工作机构,配置了一些满汉官吏“掌缮题本、奏折,保管档案”,并于正本之处,立一副本,另行存档。现存清代徽州官府文书,都有当时的归档标记,休宁县档案馆保存了清代从顺治到宣统年间完整的鱼鳞图册。 民国16年(1927年),国民党政权在全国建立后,随着当时文书处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纳入到了各级政权机关的职责范围。安徽省政府先后成立了档案室、科、处,各专、县也相继设立了文书室、资料室等,统一管理机关档案。各直属机构也都相应规定了档案管理的职责。即使抗日战争时期,各专署、县政府仍把档案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民国33年(1944年),繁昌县因日本侵略军突袭,该县政府在突围前,仍电准携带了重要机密、经济档案。当涂县政府为避日军前哨,特别在远离前线70华里的水东镇租赁民房,设立了文卷保管所,指派专人管理档案。安徽省国民政府从上到下注重了档案工作。但是,档案工作在国民政府及其以前的历朝历代,始终没有被当做一项事业来管理过,档案事业管理,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才真正开展起来的。 1954年,国家档案局成立,同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召开第一次全国档案工作会议,明确了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为贯彻会议精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秘书处下设档案科,对党委系统的档案工作开展了业务指导。1956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同年5月25日至6月1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在合肥召开了全省第一次机关秘书工作会议,通过了《中共安徽省委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施行细则》。省委批转了这次会议报告,强调县委秘书部门要配备2至3名档案员,省级机关要设立档案室,配备相应的工作干部,同时对建国以来形成的积存零散文件进行清理。1956年和1957年省委办公厅档案馆筹备处和省人委办公厅档案馆筹备处先后成立,分别对党委和政府系统的档案工作进行了指导。1959年,省档案局成立,1960年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全省档案科、馆长会议,会议指出了1958年开始的一度“大办档案”、“大编资料”的过高过急的错误,对全省档案工作提出了统一的要求。经过初创,全省档案工作走上了正常轨道。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被撤销,工作陷于停顿,档案遭受了严重破坏。“文化大革命”后期,曾对档案工作做了一些有益的调整。 1979年,全国档案工作会议提出了档案工作“恢复、整顿、总结、提高”的新方针,1980年,恢复安徽省档案局。主持安徽省委工作的万里,在全省组织部长会议上要求各级组织部门解决档案部门干部“一少二弱三不稳”状况,同年,省委批转了全省档案工作会议纪要。1981年,省委第一书记张劲夫出席全省档案学会成立大会。1983年,省委代理第一书记周子健主持省委常委会议专门讨论档案工作问题。同年,黄璜率省委新领导班子集体接见了全省档案工作会议代表,省委副书记袁振亲自代表省委草拟电报,要求在全省机构改革中保留档案局馆。1989年,省委书记卢荣景、省长傅锡寿专门为档案工作题了词。省及地、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普遍加强了对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职能,全省档案事业得到了较大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