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三日首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徽省档案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众性的学术团体。 第二条本学会是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国档案学会,接受中国档案学会、省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和省档案局的指导。 第三条本学会的宗旨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组织和团结全省档案工作者,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开展档案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为促进档案学和档案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本学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开展档案管理科学的理论、方法、技术的研究和学术活动,包括年会、讨论会、报告会、座谈会、讲座和有关参观活动。 (二)普及宣传档案基础知识,总结、推广我省档案学术研究成果和档案工作经验,介绍省内外、国内外档案工作动态和档案工作的发展状况。 (三)向中国档案学会推荐档案学术研究中有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对其中有重要贡献者,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晋升和授以相应的职称。 (四)发展同有关学会和兄弟省、市档案学会的联系,交流学术活动。 (五)编印不定期的档案学术刊物和有关业务资料。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会员条件。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档案事业,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自愿申请,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学会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必要时,理事会可直接吸收会员。 (一)从事档案工作一般三年以上,并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有独立工作能力,对档案研究有一定的水平或兴趣者。 (二)对档案学和档案事业有一定贡献者。 (三)热心学会工作并积极支持学会活动的部门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干部。 (四)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于档案学研究并有成绩者。 (五)中国档案学会在本省的会员,可为本会的当然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和建议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各种学术会议和学术活动; (四)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五)积极参加学术研究活动,撰写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报告,传播业务知识; (六)积极宣传档案和档案工作,协助档案部门收集档案资料; (七)有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学术刊物和学术资料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有随时申请退会的自由,如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八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其职责是: (一)听取并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修改和批准学会章程; (三)选举新的理事会; (四)决定学会的工作计划和任务。 第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理事会为学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每年可召开一至两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 (三)制定学会工作计划、学术研究规划,总结学会工作; (四)组织学术活动,向有关部门推荐档案学术研究成果和论文; (五)审批、接收新会员和向中国档案学会推荐会员; (六)审议和处理会务工作。 第十条理事会推选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职责和日常会务的领导工作。理事会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各地、市和省直设立会员小组,可选小组长一人,副小组长二人。 第五章经费 第十二条本会日常工作经费,暂由省档案事业费中开支。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并报中国档案学会和省哲学社会联合会备案,其修改权属代表大会,解释权属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