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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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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的文物事业,建国以前基本上是空白。建国以后,开展了一系列的管理工作。概括起来,主要做了下列几个方面的工作:
建国以前,安徽省没有专门的文物管理机构。经过40多年的发展,现在全省已拥有86个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和38个文博事业单位,形成了省有文物局、市(地)有文物管理处(所)、县(市)有文物管理所的“三级管理网络”,全省文博系统的在册职工已由解放初期的几十个人增加到1151人。此外,省人民政府和不少市、县人民政府还成立了文物保护委员会,协调解决文物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建国以后,安徽省开展了两次有组织的文物普查。第一次是在50年代,第二次是在1983年至1986年,通过两次普查,共发现、登记各类地面文物17623处。
省文物管理部门根据文物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对各类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了分级管理。全省先后4次向国家文物局申报材料,经国务院批准,现有15处文物被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人民政府已公布了3批计200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经各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有1244处。对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或地段,将其确定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保护。到目前为止,全省已有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3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11座,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11个。
建国以来,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先后公布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文物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布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击盗掘走私文物活动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通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决定》、《关于公布安徽省第一、二、三批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等一批法规和规章。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也制订了一些文物规章。这些法规、规章的制定和公布实施,对做好全省的文物保护工作,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在抓法规和规章建设的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和文物部门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期分批地进行了维修。到目前为止,已经进行过维修的文物保护单位计有257处(次)。其中已维修的古遗址、城址有11处(次),已维修的古建筑有150处(次),革命旧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有44处(次),历史名人墓葬30处(次),石刻及石窟寺有22处(次)。
文物管理部门还配合全省基本建设进行了一系列的考古发掘,从皖北至皖南,从皖东至皖西,考古发掘取得了一批重要成果。其中,和县猿人、薛家岗文化、马鞍山朱然墓的发掘,在全国产生了巨大影响。天长三角圩西汉墓群和蒙城尉迟寺新石器时代遗址的发掘,先后被评为“全国十大考古发现”之一,巢湖放王岗汉墓发掘,荣获了全国“十大考古发现”提名奖。
安徽省文物经费的主要来源,一是国家下拨的文物保护专项补助和文物库房基本建设资金;二是省财政下拨的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和文物征集、巡回鉴定、考古发掘、科研教育专项补助;三是接受一些文物维修方面的捐赠。这些经费都用于文物保护的各个项目上,对抢救和保护文物起了重要作用。
此外,文物宣传、行政执法以及文物征集和文物安全保卫工作等,也是文物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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