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物管理局文件 文物博字(78)35号 ★关于在工农业生产建设中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县文化(教)局: 我省历史悠久,地上地下的文化遗存十分丰富。当前,全省人民在为实现新时期总任务的大好形势下,各地在进行大规模的工农业生产建设中,将会发现不少珍贵的文物。为了进一步做好群众性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的历次指示精神,希望各地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积极宣传党的文物政策,法令,反复强调保护文物的重要意义。着重说明革命文物和历史文物是我们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实物资料,是人民认识自己的历史和创造力量的宝贵文化遗产,对于促进实现“四个现代化”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宣传使各地形成人人注意保护文物,人人争当保护文物的模范。 二、各地在工农业生产建设中,对工程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新发现的墓葬、遗址,要贯彻“重点保护、重点发掘,既对基本建设有利,又对文物保护有利”的原则。凡需发掘、迁移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经批准后始得进行。清理发掘工作事先要有计划,事后要写出报告。遇有重要发现,要及时报告我局。在发掘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科学要求办事,反对单纯“挖宝”。 三、要依靠群众,加强与有关单位的协作。严禁买卖或变相买卖出土文物。流散在社会上的传世文物,由省和各地文物商店负责收购,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买卖文物的活动。要经常的与有关收旧利废单位联系,注意拣选文物、古籍,及时做好保护工作。文物干部要深入第一线,宣传群众,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四、地下埋藏的一切文物和出土文物,是祖国的珍贵文化遗产,是人民的财富,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私自挖掘,不能据为己有;对于破坏、损毁、盗窃文物和从事走私投机倒把活动,要给予严肃处理。对于保护重要文物有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安徽省文物管理局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