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 皖政〔1996〕58号 关于实施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决定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省是文物大省,拥有丰富的文物资源。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文物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已经成为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的新形势下,我省文物保护工作必须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指导思想,认真做好文物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优势,更好地为我省的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为此,省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即把文物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努力开创我省文物工作的新局面。 一、文物保护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政府要坚持把文物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发展目标和重点项目。省和各级政府都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对文物基础设施的投入,努力改善全省文物保护、科研、库房、馆舍和安全等条件,力争使我省的文物保护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得到持续、快速地发展。 “九五”至2010年,我省文物保护工作的总体目标和远景规划是:基本完成全国和部分省、县(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维修任务,完成省、地级和部分县(市)级文物库房的建设和改造,兴建一批科研、陈列、保护设施;在调整提高现有博物馆的基础上,建设一批博物馆、纪念馆,力争达到省辖市和重点文物县有博物馆;认真抓好文物保护技术的科研攻关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考古发掘项目,积极开发和建设一批以文物、博物馆为主体的新的文物景点;切实抓好文物的内展和外展,充分发挥文物资源的综合效益,使文物与旅游、经济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并以此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文物保护要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各级政府在编制和调整城乡建设规划时,要有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与,以保证建设规划与文物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的特殊性,将文物保护的有关要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切实加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文物保护必须依法列入建设规划和土地征用审批范围,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单位投资计划。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村镇建设要避开文物保护区,凡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地下文物埋藏丰富地段的建设工程(包括出租、转让土地的建设工程),必须按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文物调查和勘探。 有大遗址的地方,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大遗址保护管理办法,编制大遗址保护规划,落实保护措施。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应兼顾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积极主动搞好文物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大遗址保护规划须按文物保护的级别,报同级政府审批后实施。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要根据其自身特点,注意保持原有总体布局和风貌,选择一些有典型意义的地段、街区和建筑物,划定保护区和禁建地带,进行重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区)的旧城改造、拆迁,必须按照程序先报城建、文物部门批准后,再办理基建审批手续。禁止新建有严重污染、破坏名城风貌的项目,对已建有污染的项目,要依照保护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古村落、古民居分布集中的地区,要选择有代表性的古村落、古民居,公布为县、乡(镇)级历史文化保护区和保护对象,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古村落、古民居的改造、拆迁,须经乡(镇)审核,报县级以上城建、文物部门批准。 三、文物保护要纳入财政预算 文物保护经费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按“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分布较集中的市、县(区),应将文物保护经费作为财政支出的重要项目。 国家和省安排的文物保护经费,主要用于补助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和保护。从今年起,省政府决定将省文物保护经费增加到300万元,各地要保证项目配套资金。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资金,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负责解决。要依法从城市维护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文物保护费,用于本地区文物的维修和保护,具体数额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文物保护经费的使用,要讲究效益,专款专用,并加强管理、监督、审计工作。 文博单位的预算外收入,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发展文物事业。属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参观游览场所,每年将门票收入的20%交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文物外展、文物商店(收购点)经营等收入,均按一定比例上交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上交收入要统筹安排,集中用于发展文物事业。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积极扶持和帮助文博单位发展文化产业。 要广开渠道,多方筹集文物保护资金。坚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以资金或技术、设备投入等形式直接参与文物保护。对合资、合作的文物保护项目,在维护国家权益和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按规定审批后,谁投资谁受益。同时,要积极采取措施,向境内外募集文物保护资金。 四、文物保护要纳入体制改革 各级政府要将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改革纳入总体改革方案,着力解决政府和有关部门自觉履行文物保护的责任问题。全省各级政府设立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为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未设立文物保护机构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文物保护工作列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对文物犯罪多发区和有文物上市的旧货市场,文物部门和公安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实施监管。各级文博单位要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配备一定的保卫力量,提供必要的经费,全面落实《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使全省的馆藏文物安全无事故。对停止宗教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部门要加强管理,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将其恢复为宗教场所。确需恢复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应由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报省审批。文物保护任务较重的乡镇、村组,要建立群众文物保护组织,地方政府要合理解决群众文物保护员的报酬问题。对各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间开办的博物馆及其它具有文物性质的各种陈列展示活动,文物部门要依法登记,实行规范管理。 积极扶持和发展文物复仿制、文物图书音像制品、文物旅游、文物出国展览等文物商业活动,使之逐步由公益型向经营型转变。从事文物商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接受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要进一步扩大文物的对外开放,广泛开展与国外、境外的文物交流活动。 五、文物保护要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把本地的文物保护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政绩考核的内容,加强督办,狠抓落实。各级政府依法设立文物保护委员会,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形成政府领导下的部门之间的工作合力,加大协调解决文物保护重大问题的力度。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地区的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协调落实文物保护经费,抓好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重点文物的保护和利用项目。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分布较集中地区的政府,坚持每年研究部署一次文物工作,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文物保护工作。 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五纳入”,是新时期文物工作再上新台阶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我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认真组织实施。省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