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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自然环境志

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国务院国发〔1984〕64号《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已印发)是在总结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各地、各部门都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提高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把环境保护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切实加强领导,努力开创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根据国务院文件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作如下通知,望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一、成立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其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审定环境保护的规划、计划;统筹解决全省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领导和组织,协调全省的环境保护工作。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各行署和市、县(市)人民政府也要根据上述原则成立相应的机构。
二、鉴于我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任务非常艰巨。根据国务院文件要求,决定省辖市和地辖市均设立一级局建制的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县,经行署、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也要设立局级建制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市辖区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也应有专职或兼职干部做环境保护工作。
三、各县要按照《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规定,分期分批地建立环境监测站。所需人员编制由各地在现有总编制内调剂解决。所需事业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四、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决定,对执行“三同时”和企业污染治理情况,认真组织一次检查。凡在建项目或已建设投产的项目,没有采取防治污染措施的,一律要补上。凡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的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限期解决。防治污染的各项资金,要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安排落实。
附: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略)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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