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三节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法规


50年代至70年代,安徽各级广播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向群众广泛宣传国家有关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规定;发射台、骨干转播台与当地基干民兵实行联防。广大群众视广播电视设施为国家和人民的珍贵财产,自觉保护。
1978年以后,农村新建房屋、道路,自行移动、拆除广播专线,又渐有不法分子偷盗广播杆线,造成农村广播线路中断甚至成片瘫痪。1980年,舒城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县广播事业局起草的《加强农村有线广播网管理的规定》,为安徽第一个由县一级人大颁布的管理农村有线广播设施的地方性法规。发布之后,很快制止了损坏农村广播设施的现象。同年,安徽省广播事业局与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加强有线广播维护管理的通告》,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移动有线广播线路和拆损线路上的变压器等设备;不得自行在广播线路上搭挂铁丝安装喇叭;破坏、偷盗广播杆、线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各县(市)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严肃清查处理了本地损坏和破坏广播网的事件。
1987年4月,国务院颁布《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安徽省政府统一印制10万份,发至城乡基层广为张贴,组织干部、群众学习。广播电视台、站举办专题节目,反复宣传。各级广播电视、公安部门和社会各方齐抓共管,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纳入法制轨道。安徽人民广播电台三十头发射台积极做好住地群众工作,与当地干部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对农村架通民用电路等建设事业给以力所能及的支援,群众自觉保护广播设施。发射台被省公安厅评为治安先进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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