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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县(市)医院及农村卫生院(所)

第一节 省辖市的区医院及县级市医院


建国后,合肥、蚌埠、芜溯等市人民政府相继创办区、街道医疗站、医院,一部分城市区、街道医院系由私人诊所改建。据1949~1956年统计,合肥等市计建区属(或街道、地段)医疗站、卫生所等13所。1957~1958年,芜湖、蚌埠两市将区属医疗机构全部改为医院,两市所辖7个行政区各设区医院1所。合肥、马鞍山、淮南等3市各办1所区级医院1966年,全省省辖市计有区医院13所,区属医疗站、门诊部等医疗机构27所,区以下的街道(地段)医院、卫生所、门诊部等38所。“文化大革命”中,城市区级医疗机构多数被撤并,致使群众就医困难。1971年起,在省辖市的地段、街道,开办合作医疗站。据1971年芜湖、蚌埠两市统计,计开办合作医疗站109个。1976年,上述医疗站多数自行解体。之后合肥、芜湖、淮南等市恢复区级医院。巢湖、滁州、宿州、阜阳、六安、屯溪等6个县级市,由原来的县医院改为市医院。1985年底,全省有省辖市区级医院(包括县级市医院)计24所(其中全民所有制的18所,集体所有制的6所),床位总计2129张,职工总计2978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2402人。
省辖市区医院和县级市医院主要解决常见病诊治和危重病人的一般急救处理,区以下的医疗机构主要开展一般常见病和慢性疾病的保健医疗工作。1985年省辖市区医院及县级市医院情况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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