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国前护理制度 19世纪70年代后,西医护理随西医医术传入安徽。清光绪十四年(1888年)创办的芜湖医院、清光绪二十四年开办的合肥基督医院、清光绪二十七年设立的安庆同仁医院等教会医院,患者生活护理多由其亲属、教会慈善人士义务担任,对病人的治疗操作和病情观察等临床护理则由医生担任。20年代中期,芜湖医院等,陆续从国外聘请高等护校毕业护士,培训护理人员,开展临床护理,逐步建立护管体制。此后,各类较正规的西医院相率仿效。规模较大医院的护理体制一般为:医院护理部(护理部主任)—护理督导—员病区护士长—护士。规模较小的医院实行护理部主任—病区护士长—护士的护理管理体制。 芜湖医院、安庆同仁医院、合肥基督医院等规模较大的教会医院,病房一般分特等、头等、二等、三等,人的食、宿、衣着待遇不同,但护理工作只视病人的病情,不论病人住何等级病房,由护士长全面安排督导;设有专职夜班护士长负责夜间护理工作检查督导。病房护士一般分两班:白班和夜班。白班7时至晚7时,夜班为晚7时至次日晨7时。值白班的护士由护士长安排休息4个小时(包括吃饭时间),值夜班中间不休息。夜班连值一个月,休息两天换白班。40年代以后,夜班缩减两个半小时,晚9时半上班,下班时间仍为次日晨7时。晚7时至9时半,另设晚班护士,每周轮换。护士之间等级严格,护校高班生指导低班生,低班生必须服从。护士的职责明确,如有失职或差错,必行查处惩罚,轻者罚免冠(即不准戴护士帽,不准戴帽期间不得参加临床护理),重者令退学(护生)或辞退。 二、建国后护理制度 建国后,安徽的护理管理体制变化较大,医院根据各自的实行情况,设医院护理部或在医务科中设护理干事,负责全院的护理业务,病区护士长由临床科室的科主任直接领导。1963年后,3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都设护理部,县级医院设总护士长。护理管理体制为:医院院长—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各病区护士长—护士。各病区护士长业务上从属各科主任。1978年,部分医院设医院护理副院长。1983年,有13所地、市级医院没有护理副院长。护理副院长一般兼护理部主任。上述医院的护理管理体制为:医院护理副院长—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科护士长—病区护士长护士。部分医院仍执行1963年护管体制。 护士实行8小时工作制,分白班、大夜班和小夜班,每周换班次。1977年,又改为3天大夜班、3大小夜班、休息1天换1周白班。大夜班值班时间为夜里12时至晨8时,小夜班为下午6时至夜12时,白班为早8时至中午12时,下午2时至6时。中午12时至下午2时的护理工作另排连班护士。规模较小的医院和专科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护理班次。 全省各级各类医院实行的护理管理制度主要有:药品领取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护士长夜间总值班制度、查对制度(查对医嘱、服药、注射、输液、输血、饮食、手术等)、护理查房制等。实行的护理技术管理制度主要有:急诊抢救制度、隔离消毒制度、护理人员考核制度、差错事故登记制度等。60年代初,北京解放军总医院下放到省立医院的一级教授聂毓婵倡设护理人员考核制度,后逐步推行至全省各级医院。 1954年,安徽医学院附属医院在全省首先推行保护性医疗制度。此后,保护性医疗制度在几所康复医院重点推行。1977年,此项制度列为省卫生局编印的《医院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试行本)》,在全省各医院推行。1964年后,推行护理岗位责任制,规定护理各个岗位的职责,责任落实到每个值班人。“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各级医院曾一度推行“医护工一条龙”的办法,撤销护理部。1979年后,各级医院均恢复护理部。 省卫生厅医政处于1983年设专职护理行政管理人员1名,此前,全省护理行政工作无专人负责。1984年,卫生厅医政处设护理科。同年,合肥、芜湖等8个地区和省辖市卫生局医政科设有护理行政管理的专职干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