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在历史上就是一个疫病流行较频繁的省份。由于历代统治者不关心人民疾苦,没有或很少采取疫病防治措施。民国34年(1945年),安徽省国民政府转发国民政府颁布的《传染病防治条例》,此系安徽首次对传染病实行法制管理。由于当时的特定的历史情况法制管理并未有效地施行。 建国后,党和人民政府十分重视传染病的防治。从1950年起,全省就对传染病进行法制管理,在较短的时间里建立起从乡村到县、地市和省的疫情报告网络及较完备的疫情报告制度,并在全省普遍开展预防接种。血吸虫病(见“血吸虫病防治”篇)、天花、白喉等危害最严重的疾病被列入防治的重点。经过30多年的努力,至80年代初,先后消灭或基本消灭天花、回归热、斑疹伤寒、黑热病等疾病,鼠疫及森林脑炎未见病例,基本控制血吸虫病白喉、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流行性乙型脑炎等传染病。对流行性感冒、流行性出血热、猩红热、钩端螺旋体病、炭疽病、布鲁氏菌病、狂犬病、疟疾、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副伤寒、麻风病、结核病、头癣等传染病和丝虫病、钩虫病、肺吸虫病、华支睾吸虫病等寄生虫病及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氟中毒等疾病,均动员各方面的力量,采取各种防治措施,积极予以防治,取得了显著成果。 安徽流行性出血热是在建国后才得到病理确诊的多种疾病之一。从60年代初起,安徽对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病学、临床诊断治疗、疫情预测等各个方面进行系统研究,在国内率先对此病的防治提出对策,多项研究成果获得国家、卫生部和省级科技成果奖。 对各类传染病的预防、查治,多为免费,经费由国家承担。70年代至80年代初,仅防治疟疾一项,省财政每年平均安排专项经费500万元,其中60%用于购买抗疟药品免费发给防治对象,其余用于防疟专业组织、普查血检和购买灭蚊药品等。对麻风病人,除免费治疗外,还由国家解决治疗期间的生活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