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一章 疫情管理及预防

第一节 疫情管理条例及报告制度


一、管理条例
民国34年(1945年)3月12日,安徽省政府转发民国33年12月16日国民政府颁布的《传染病防治条例》,条例共35条,规定霍乱、鼠疫、天花、伤寒、副伤寒、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以下简称流脑)、猩红热、细菌性及阿米巴痢疾(以下统称痢疾)、斑疹伤寒、回归热共10种疾病为法定传染病
1950年皖南行政公署根据华东军政委员会卫生部《传染病管理暂行办法》,制订了《传染病防治暂行办法草案》,共4章21条。规定鼠疫、霍乱、天花为甲类传染病;斑疹伤寒、回归热、伤寒、副伤寒、痢疾、流脑、白喉、猩红热、麻疹为乙类传染病;血吸虫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简称乙脑)、疟疾为丙类传染病,共计14种。1957年,安徽省人民委员会根据1951年1月18日华东军政委员会卫生部、1953年国家人民政府政务院、1955年7月日国家卫生部发布的《传染病管理条例(草案)》,及1956年9月6日国家卫生部开列的种乙类传染病规定,颁发《安徽省传染病管理实施细则(草案)》,将1956年前规定的乙、丙两类传染病一并作为乙类传染病,并增加脑脊髓前角灰白质炎(以下简称灰质炎或脊灰)百日咳、炭疽、波浪热、森林脑炎、狂犬病,计甲、乙两类25种。1959年又将病毒性肝炎列入乙类传染病管理。1978年9月20日起,安徽省执行国家卫生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
二、报告制度
民国34年(1945年)《传染病防治条例》规定,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或因传染病致死)之亲属及接触人为义务报告人,需在发现病人的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卫生主管机关医生护士发现传染病人(或传染病人尸体)应在发现后的48小时内,保甲长及警察则应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向卫生主管机关报告。
50年代初,疫情报告的一般程序为:私人开业人员(诊所)→区、乡中心卫生院→县卫生院公卫课(股)→行署卫生科(院)→皖南、皖北行署卫生局(处)防疫科。每旬填表报告1956年以后,省、地、市、县各级卫生防疫站相继成立,疫情报告由专人管理,规定的传染病月报按月统计,逐级上报;并对主要传染病填报卡片。安徽省规定个案报告卡片病种有霍乱及副霍乱、白喉、流脑、百日咳、麻疹、痢疾、伤寒及副伤寒、脊髓灰质炎、乙脑、出血热狂犬病等13种。发生甲类传染病或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时,必须立即用电话或电报逐级上报。详见图
1950~1985年,全省各种传染病总发病率最高为17163.92/10万(1976年),最低为995.44/10万(1985年),平均4943.57/10万;死亡率最高为40.14/10万(1967年),最低1.20/10万(1960年),平均9.63/10万;病种最多为1971年21种,最低1959年14种。建国以后,鼠疫及森林脑炎未有病例报告,病种中疟疾发病占首位,痢疾、麻疹交替为二、三位,三者占总数90%左右。至80年代初,天花、回归热、斑疹伤寒、黑热病等疾病,先后达到消灭或基本消灭;白喉、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流脑基本控制;发病有上升趋势或波动较大的传染病为病毒性肝炎、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乙型脑炎、痢疾
1983~1985年,省卫生防疫站对全省法定传染病漏报情况进行了调查,在全省城乡共调查332个点333个村74312户402221人,调查人数占全省总人数7.9%,查出法定传染病病人21466例,其中漏报15554例,平均漏报率72.46%,漏诊4826例,平均漏诊率22.48%。城市居民漏报漏诊情况:共调查40个街道,65个居民段,17269户,73890人,查出传染病2870例,漏报1891例,平均漏报率65.89%,漏诊434例,平均漏诊率15.12%农村居民漏诊漏报情况:共调查57043户(六安地区户数未统计)328331人,查出传染病18596例,漏报13663例,平均漏报率为73.47%,漏诊4392例,平均漏诊率23.62%。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情况:随机调查306个医疗机构,其中省级3个,市、县级58个,区乡级(厂矿245个,查出法定传染病70217例,漏报37186例,平均漏报率52.96%;省市级医院平均漏报率37.83%,地县级医院平均漏报率70.03%,乡卫生院平均漏报率44.58%,街道、区、厂矿医院平均漏报率16.33%,门诊部平均漏报率45.24%。住院部平均漏报率42.43%。按病种统计以痢疾最多,占漏报总数的38.58%,其次疟疾(30.68%)病毒性肝炎(21.51%);按漏报人数统计,以疟疾漏报数最多,占漏报总数51.02%,其次为痢疾(占34.36%)、麻疹(占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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