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安徽省无药政和医疗器械管理机构,只对药商经营和麻醉药品的使用做了一些规定。 建国初,皖北、皖南行政公署将药政工作列为卫生行政部门重要工作内容之一。1952年省卫生厅内设药政科,此后,又将科改为处,再改为局。各地市亦先后建立药政管理机构,或在地市卫生局内配备专职药政管理干部。 药政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为药品质量监督、药品标准化、对药品经营和生产企业的行政监督管理、药品广告管理、特殊药品管理和医疗器械管理。1985年统计,全省计有省和地市药品检验所17所,技术人员300多人;制订药品标准419种(其中中药制剂287种化学药品及制剂132种),先后颁发单行药品标准144个品种(不包括已废止的),并制订926种中药材炮制规范和283种制剂规范;批准生产新药26种。列入全省特殊药品管理的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药品质量检验为经常性工作,仅省药检所1985年就检验药品509批,其中检查出13.6%的药品不符合质量标准。50年代起在全省范围开展对伪劣药品的查处工作,80年代初查处的“阜阳假药案”,在省内影响较大。 50年代,医疗器械由医政、药政机构协同管理。70年代以后,由药政部门专管。70年代以前,主要装备一般常用医疗器械,70年代以后逐渐装备B型超声诊断仪、纤维内窥镜等较为先进的医疗仪器,少数医院装备电子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装置、500毫安以上的医用X线诊断机等大型贵重医疗器械。因受经费限制,与邻近的江苏、山东、上海、浙江等省、市相比,安徽省的医疗器械装备水平是比较低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