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至1958年前,卫生部门的医疗器械由省卫生厅医政科、处与药政科、局配合管理。医政部门负责调查各医疗机构的器械装备情况,提出各级医院装备标准,必要时对重点地区提出装备方案,药政部门负责对主要器械的采购、储运和分配。1958年,省卫生厅成立省药政管理局。医政部门提出重点地区器械装备方案,由药政管理局负责组织供应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药政管理机构撤销。1973年,医疗器械管理由省革命委员会卫生局药政组(处)负责。1976年,成立药品器械管理处,负责医疗器械生产单位管理和器械装备管理。1980年5月,将医疗器械生产单位业务移交省医药管理局。1982年省卫生厅成立药政处,1985年药政处改为药政管理局,负责医疗器械的调查统计、拟定装备标准和装配方案、制订引进设备计划、器械使用和维修等管理工作。2月,下达“器械装备收取装备基金”规定,凡由省卫生厅直接的装备器械,按分配实物价格收取30%经费作为扩大装备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