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一、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机构
1982年3月,中央决定将地质部改为地质矿产部,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利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同时赋予对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能。1983年7月,省地质局改为地质矿产局。
为适应职能的转变,1983年,省地质矿产局设立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处(简称矿管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地质勘查,并对矿产资源和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为了加强领导,1984年2月20日省政府办公厅以政办[1984]18号文通知,省政府决定成立“安徽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委员会(简称省矿管委)”。黄驭任主任,王清华、宋明、余良弼任副主任,另有委员12人。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地矿局内,负责日常工作。部分专区、省辖市和县也先后设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
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现状
安徽省矿管委成立后,首先调查了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现状,编写了《安徽省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并建立了矿山技术档案。
1985年底止,全省已建国营矿山128个(其中大中型36个),乡镇集体矿山2300余个,矿业职工20余万(不含乡镇集体矿山13万)。在全省探明储量的53个矿种中,已被开采利用40余种。1985年全省采矿业产值10.2亿元(其中集体矿业4亿元),占同年全省工业总产值的4.6%。矿石总产量5000多万吨(其中集体矿山668万吨),主要包括原煤2900万吨(含集体矿山253万吨)、铁矿石858万吨(含集体矿山100万吨)、铜精矿11万吨、精铜5.3万吨、硫铁矿(标矿)84万吨(含集体矿山39万吨)、萤石6万吨。此外,还有大理石板材1.2万平方米(主要由集体开采)。煤、硫铁矿、萤石、珍珠岩等矿产品尚有外销,萤石已远销日本和东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①部分矿山建设依据不足,可行性研究欠周密或设计不尽合理;②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不够,普遍有损失浪费和污染环境现象;③采掘比例失调,开拓、采准、备采3级矿量难以保证矿山均衡生产;④地质测量力量薄弱,技术监督管理不能正常开展,导致盲目生产和资源浪费、经济效益不高;⑤资源纠纷较多。
在地质勘查中,由于管理部门分割,缺乏统筹规划,以致出现工作交叉重复、争抢地盘、封锁资料等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即将颁布施行。为此,作了有关准备:①1985年编制完成了《安徽省地质矿产工作研究程度图》(初稿)。其内容反映了12个系统55个单位的地质项目,包括区域地质调查,金属、非金属、能源矿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勘探等12幅(1:50万)图件及说明书,并建立了相应登记卡片2945张;②为制定《安徽省乡镇矿山管理办法》作起草准备;③参与编写《安徽省矿产资源评价及综合利用规划》和《两淮煤炭资源综合评价》;④培训矿管业务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