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地方矿产储量委员会的通知(1958年)
安徽省人民委员会
办字第00980号
地质局、重工业厅、冶金工业局、煤炭工业局、合肥工业大学、科学院安徽省分院:
省地质局1958年8月25日(58)皖地地字第229号报告称:“为了及时审查和批准我省范围内已经探明具有可供中央或地方企业(包括新建、扩建和正在产生的)开采利用的矿产储量报告,根据地质部关于成立地方矿产储量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储委会)的指示,我局建议立即着手筹备成立地方储委会,以便进行上项工作。有关地方储委委员组成问题,根据地质部1956年颁发的地方储委会组织简则第四条规定,经我局考虑,提出参考名额如下:重工业厅厅长或付厅长、冶金局局长或付局长、煤炭工业局局长或付局长、合肥矿业学院教务长或地质系主任、科学研究所地质组长、省地质局局长及总工程师各1人”。省人民委员会同意省地质局所提意见,并指定地质局局长任主任委员。希各单位即研究提出参加储委会的人员名单直接函告地质局。
安徽省人民委员会(章)
1958年10月7日
抄送:省委工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