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华东局指示及工作需要,兹规定对新闻机关、报纸、通讯社及广播电台加强联系的做法如下: 一、省委常委会及省委会所讨论的问题与新闻报道或报纸上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有关时,由省委办公厅视必要通知安徽日报、安徽农民报社长或副社长、新华分社社长或副社长、安徽人民广播电台台长或副台长以及省委党刊室和新闻出版处的负责同志列席。 二、省府党组会与省府例会开会时,除通知新闻出版处负责同志列席外,并应视必要通知安徽日报社、安徽农民报社、新华分社、安徽人民广播电台以及其它有关的新闻单位的编辑部主任以上干部列席。省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省府各委开会时,视必要指定上述有关新闻单位的编辑部正副主任或有关组长以上干部列席。 三、省委、省府召集的全省性干部会议,吸收上述各新闻单位有关同志参加,省直局处长级干部参加之干部会议,一般亦吸收新闻单位的编辑部主任及编委同志和新华分社正式记者以上主要负责干部参加。 四、省委负责同志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每两个月召集上述各新闻单位负责同志举行一次座谈会,提出一定时间内的宣传报道要点并作有关新闻报道工作的指示。 五、省委宣传部每月召集一次各新闻单位负责同志的会议传达省委意图,提出宣传要点,并交换新闻工作上的意见。 六、指定省委办公厅及有关部门与安徽日报社及新华分社、广播电台各组分别建立经常的联系,交换材料,并由安徽日报及新华分社、广播电台经常向省委反映情况。 上述各项规定,凡出版地方报纸的各地委、市委均可参考仿行。 中共安徽省委员会 一九五三年四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