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控告申诉与监所检察
一、控告申诉处理
对人民来信、来访关于控告、申诉的检察,是直接依靠群众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项业务。1956年,分院按“建立登记、自办、转办、催办制度”来处理信访事务。1958年,分院规定星期六下午为接待来访时间。1962年,建立半年一简报、一年一总结制度。1980年,分院正副检察长接待来访、处理来信648件;1984年,全区检察长接待来访、处理来信493件。
二、监所检察
对监所检察开始于1952年,主要是会同公安、法院监督看守所和劳改单位执行政策,加强狱政管理及管教人员履行职责的检查,并对在押罪犯重新犯罪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1954年,对监所和劳改单位检查4次;1956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联合调查组,全面检查了第二监狱、新生窑厂、华阳河农场等劳改单位。1957年,全区共检查第二监狱3次,劳改队9次,看守所49次。1959年通过监所检查查出,贵池县看守所在押汉奸徐某,在号内组织“同犯会”反革命组织,自任主任,并发展15名犯人入会,伺机暴动。事发后,加判了该犯的徒刑。第二监狱犯人曹绍成殴打管教干部,曾被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972年2月17日,该犯又行凶企图杀害监狱事务长。经分院会同调查,提起公诉,法院改判曹犯死刑,立即执行。
1957年4至7月,全区共办理犯人重新犯罪案36件,起诉23件。1959至1964年(缺1961年)办理309件;1982至1985年(缺1983年)为56件;1986至1988年,共受理监所劳改犯重新犯罪案114件,办结117件(含历次上年积存案)。其中决定起诉116件133人,免诉1件1人。1988年受理这类案33件,办结32件,决定起诉31件37人,免诉1件1人。其中起诉案中有故意伤害案8件8人,盗窃4件8人,流氓1件1人,脱逃17件19人,其它1件1人。
另外,检察分院对看守所犯人在押的时限,公安、法院办理案件和看守、劳改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守,是否都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均进行着有效的监督。特别是对在押犯人非正常死亡的查处及监外执行犯人的监督都作了大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