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一、司法局
清末与民国所设司法机构,合行政与审判、执行为一体。民国元年(1912年)6月,安庆始有司法筹备处,9月又改名司法司;各县设司法科。民国36年7月,怀宁地方法院内设法律公证处,开展律师、公证业务。
建国后,开创人民司法体制。1949年5月,专署与8县各设司法科,为行政与审判机构。1980年6月,行署设司法局,内设办公室、律师公证科、法制宣传科等二级机构。1984年1月,局内又增设劳改劳教管理科、法律顾问处两科室。至1988年8月,司法局仍为一室四科。
二、监所
区内最早的监所出现于清光绪十七年(1891年)。当时在安庆设怀宁第一监狱(又称饮马塘监狱),关押皖、苏、豫、鄂、赣5省政治人犯。民国4年(1915年),饮马塘监狱改称省第一监狱。民国13年,怀宁地方审判厅看守所扩充为第一监狱的分监,设于安庆东门内鹭鸶桥。抗战时期,国民党各种监所均迁出安庆,至民国35年又先后在安庆恢复。1951年,所有监狱、看守所均划归公安部门管理。
1983年,全国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活动,行署司法局开始在东至县欧窑建立劳改劳教场所,场名“安庆地区欧窑综合厂”。该厂采取县办地助方式,借调工作人员10名,调整武警9名,雇用民兵6人。1984年关押犯人90多人,后由省司法厅通知停办,人犯转迁其它农场关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