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专项计划管理
一、基本建设计划
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是计委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凡区内兴建厂矿企业、交通运输、水利设施、城乡建设、社会福利、楼堂馆所和新增固定资产等均由省、地计委审查批准,方可动工兴建。
50年代末至70年代,投资2万元以上项目,由地区审查报省批准后才下达年度基建计划。2万元以下的零星土建工程、三项费用(“文革”以前指的是技术革新、技术革命项目,零星固定资产购置项目以及科技项目审批)、大修理等,由地区计委处理。
1977年,将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分为:基建计划管理、技术改造项目管理、零星土建项目管理和集体基建管理。
1978年后至“六五”期间,生产性基建及技改项目凡300万元以上均由地区报省审批,以下归地区计委审批;非生产性基建项目50万元以上者由地区报省审批,50万元以下者由地区计委审批。省对地区自筹资金基建规模及地方技改规模仅按年下达控制指标,具体项目自行审批。地区将5万元以下零星土建下放给各县处理。
“七五”期间,非生产性基建项目100万元以上者由地区报省审批,100万元以下者由地区计委审批。1984年增加了利用外资项目的管理,初为50万美元以下,1988年后改为500万美元以下者,均归地区计委审查立项。
1985年为帮助老(区)、少(数民族)、边(远)、穷(困)地区尽快脱贫致富,决定将区内的潜山、岳西、太湖3县及枞阳、桐城、宿松部分区乡列入扶持对象。项目投资额100万元以上报省审查批准,以下由地、县(县为50万元以下)审批。
为避免在规模上的重复计算和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根据国家计委规定,师范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太湖新县城搬迁建设以及施工企业利用自有资金的自身内部建设等,均不占基建规模。1988年起,集体企业生产性建设也全部放开,不占基建规模。
二、生产计划
1955年,安庆专署开始向各县下达农业生产年度计划。计划包括:小麦、水稻、棉花、玉米、大豆、高粱、油菜、芝麻等42项。1962年专署行文强调执行生产计划必须严肃认真,凡未经批准的,不得随意更改。
1972年,对地直工业企业增加下达产品、产量、质量、成本、原材料消耗、品种、资金周转、劳动生产率、利润与亏损等8项经济技术指标,并形成了一套计划管理制度。1980年起,经过改革,只下达产品产量、质量、原材料消耗、利润等4项计划指标。
1978年后,整个农业生产计划由原来42项减到31项,比原来增列了药材、水果、绿肥、造林、四旁植树、板栗、生漆、社队企业总产值计划。工业生产则实行分级计划管理,从1983年起,全区工业生产计划分为省、地区、省主管厅或局管理产品计划3部分,其中属于省、地计委管理的产品,由计委综合平衡,统一安排和下达。凡不属计委管理的产品,多分别由地、县主管部门或企业自行综合平衡和组织下达。
1987年,农业生产计划品种再度缩减为:粮食、棉花、麻类、茶叶、蚕茧、水果以及造林、畜牧、水产、乡镇企业总产值等16项。工业生产计划品种为232个,其中省管64个,省各主管局112个,地区安排56个。
三、物资计划
1957年起,国家统配和部管物资,工农业生产和基本建设紧缺物资,都得由行署计委统一管理、分配。行署计委和物资部门每年分别向省计委和省物资部门申报计划,由省计委下达主要物资分配计划。行署计委再根据各县生产建设任务和各县申报计划下达到各县和地直主管部门。
物资分配主要有4条渠道:一是计委系统国家分配的统配和部管物资,由计划部门管理分配;二是省、地主管部门管理的物资,由主管部门管理分配;三是物资部门分配和自行组织协作计划外所需的物资,由物资部门管理分配或交计划部门分配一部分;四是基本建设和技改项目所需“三材”(钢材、水泥、木材),原则上是谁批准项目计划谁分配。
1965年计划系统下达的主要物资共21种,有钢材、生铁、电解铜、杂铜、铅、铝、木材、水泥、柴油、润滑油、汽油、煤炭、焦炭、硫酸、烧碱、纯碱、橡胶等。
从1978年起,地、县水泥厂生产水泥不再列入全省统一分配计划,地、县可自行分配。1984年后,除省下达少量计划木材外,绝大部分木材和毛竹全部放开,由地区木材公司自购自销,不再列入计划管理和分配。
1987年计委系统管理的主要物资有原煤、钢材、生铁、焦炭、铸铁管、水泥、铜、铅、锌、铜材、硫酸、烧碱、纯碱、橡胶、载重汽车、小汽车、汽油、煤油、柴油、润滑油等31种。
四、财贸和社会事业计划
财贸和社会事业计划主要包括财政收支、金融信贷、粮食、商业、供销、外贸、教育、计划生育和卫生等项计划,均由地区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行署计委审查平衡,由计委统一下达。
五、其它计划1979年起开始编制节约能源计划,主要指标有节煤、节电、节油和农村能源计划。劳动工资计划由行署计委和劳动局联合下达。
六、综合平衡
建国后,地区对农业除注意安排农业内部各业之间的比例关系外,在粮油棉实行统购统销时期,每年都要协同粮食、农业部门算几次大帐,对产量、口粮、种子、饲料、储备、商品率以及粮食部门购销调存进行全面安排;对工业,在实行以指令性计划为主时期,为了产销衔接,每年召开工商会议,协调工商关系,让工商双方签订产销合同;在基本建设上,根据基建计划和建设规模,着重抓好财力、物力的平衡和分配;在财政上,量入而出,力求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在物资上,做到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择优分配,产销衔接,尽量不留或少留缺口。
综合平衡工作在“大跃进”、“文化大革命”时期遭到破坏。1977年后,综合平衡逐步得到恢复,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建设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