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统计报表制度
1953年,地区仅有工业产值、产量,农业产量和商品购、销、存几项报表制度,分为年报、月报,由各县和专直单位上报给专区统计部门,按期汇总报省。1962年,增加劳动工资,物资中的进、销、存,基本建设以及社会交通运输等报表制度。1977年,开始建立工业经济效益报表制度。1978年增加农业收益、分配报表制度。1981年又接收物资局交来新机电产品报表制度。1982年各种经济报表增设了价值统计栏。1985年增加商业、供销、物资经济效益报表。1986年增加科技年报制度。到1988年,根据省《各专业统计报表制度》,区内要求编制的有:工业(月报、季报和年报,分全民、集体、村办和个体工业)、农业(含林、牧、副、渔等,分年报和期报)、商业(含供销、粮食、外贸、饮食、服务和集贸市场)、财政、金融、固定资产投资和建设、物资(年报)、劳动、工资(年报)、综合平衡(为年报,含国民收入、国民生产总值、社会总产值、国民经济主要综合指标,以及行政区划、地理位置、土地面积、人口、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民政、公安、司法)等统计报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