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公费医疗
建国初期,国家在一定范围内推行公费医疗制度。1952年7月,国家统一规定,公费医疗的范围推广到各级党政机关和各种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其门诊、住院所需的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均可报销。安庆专区及各县先后成立了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并设立办公室。公费医疗人员每人每月定额医疗费为1.5元。
1958年实行个人负担门诊挂号费和少量住院费的制度。凡住院1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负担住院费1角;2个月以上的负担2角。1962年公费医疗定额有所提高,专区级享受医疗待遇的人,每人每月1.8元,享受县及县以下待遇的每人每月1.7元。鉴于60年代以来全区公费医疗支出大量超标,1975年再次整顿公费医疗管理,统一制发了公费医疗就诊证,规定了自费药品范围。同时规定外购处方的药费,必须经医疗主管单位批准方可报销。
1980年,不少地方实行按系统、分部门包干,超支不补、结余不上交的办法。国家拨给的公费医疗标准,由每人每年15元增加到30元。1985年公费医疗每人年平均开支62.64元,1988年则达到年人均128元,大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