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城区有房屋299.72万平方米,其中住宅224.79万平方米。4月安庆解放,市军管会接管国民党政府机构的房地产,没收汉奸、特务房地产,代管无主房。至1955年,接收、没收、代管的房屋除划拨分配给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外,直管公房面积为9.5万平方米。
1959年和1965年,2次以国家经租形式对出租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共计改造私房52.6万平方米。
1952年,房管部门开始自建房。先后建造皖江饭店(今安庆宾馆)、京沪饭店、人民剧院等公共建筑;新建人民新村、光明新村、工人新村。至1965年,直管公房总面积69.2万平方米。
1966—1978年间,全市新建住房18万余平方米,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增加到76.4万平方米。因长期实行福利性低房租,维修经费一直不足,1968—1978年共维修房屋9.2万平方米。
1979年以后,房管部门以房屋开发促房屋管理和维修,成片改造老城区危旧房屋,新建宝善庵、墨子巷、卫山头、任家坡等10余个住宅小区、改建工人新村。各企事业单位重视住宅建设,或自建、或委托开发公司代建,或购买商品房。私人建房、购房逐年增多。市区人均居住面积由1979年的3.9平方米提高到1988年的7.6平方米,平均每3户有1户住上配套房。房管部门先后投资900多万元,修缮房屋30.55万平方米。在落实私房政策发还12.7万平方米后,1988年有直管公房73.8万平方米。
【房产占有】
解放前公产主要为官署房产。1949年,市区(不含郊区农民住房,下同)房屋中公产面积占10%,私产面积占90%,解放后公产分为直管公房(房管部门管理的房屋)和自管公房(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有产权的房屋)两大类。
直管公房
解放后,直管公房来源有:接管原国民党政府房产,没收、接收与代管的房产,私房改造的房产,新建的房产。
接管1949年4月,市军管会房地产管理处对前机关、学校、团体等公共房地产以及私人曾向国民党政府租赁和典押的公共房地产等全面登记造册。1951年,办理接管手续983户,其中有安徽大学宿舍2处、交通旅社、小沧浪浴室、饮苏堂药店、东升园浴室等。1952年,接管前公房281幢,1380个自然间。1953年,接管房屋380幢,2935个自然间。1954年,接管9所小学房屋71幢。先后总计接管房屋9.75万平方米。
没收1950年3月,没收特务、汉奸房屋157间3140平方米。1951年没收房地产4处。1952年,没收房屋12幢,65个自然间1200平方米。1954年,没收反革命分子房屋4所。1958年统计,没收房共7.17万平方米。
接收与代管1952年接收、代管房屋16幢169个自然间,3370平方米。1953年接收与代管房屋380幢2935个自然间,58700平方米。1954年接收群众自愿捐献的房屋4处。1964年接收房屋23处,152间,6167平方米。1965年接收房屋262户,36512平方米。其中有迎江、大观区移交的房屋221户,23655平方米。同年还接收第二次私房改造清理出的无主房62处,259间,6456平方米。1980年,接收市拨统建房屋3.12万平方米。
私房改造1959年,对全市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凡出租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私房户,一律纳入改造。共计有36.4万平方米(其中含宗教房产3.1万平方米)以国家经租形式纳入改造。1965年对出租私房补改,凡出租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纳入改造,计补改16.2万平方米。
新建解放后,房管部门在修缮房屋的同时,着手建房。50年代建房近3万平方米,拆除2.69万平方米。60年代建房15万平方米,拆除4.57万平方米。70年代建房7.6万平方米,拆除1.85万平方米。1980—1988年建房近20万平方米,拆除27.9万平方米。
1959年全市房屋普查统计,直管公房面积为42.5万平方米,其中工业用房4.67万平方米、商业用房8.64万平方米、住宅22.9万平方米、教学用房0.66万平方米、医疗用房0.62万平方米、办公用房4.71万平方米、文娱用房0.3万平方米。
1965年全市房屋普查统计,直管公房面积为69.2万平方米。其中工业用房4.67万平方米、商业用房6.64万平方米、住宅52.5万平方米、教学用房0.16万平方米、医疗用房0.52万平方米、办公用房4.71万平方米。
1972年直管公房普查统计,直管公房面积为72.05万平方米,其中包括52.6万平方米经租房和1.16万平方米代管房。
1978年直管公房统计,总面积76.4万平方米,其中工业用房3.7万平方米、商业用房4.2万平方米、办公用房0.9万平方米、住宅65.4万平方米、教学用房0.3万平方米、医疗用房1.2万平方米、其他用房0.7万平方米。
1985年安徽省第一次城镇房屋普查,全市直管公房总面积为71.19万平方米,其中住宅60.73万平方米、工业交通仓库用房1.58万平方米、商业服务用房7.76万平方米、教育医疗科研用房950平方米、娱乐用房500平方米、办公用房9443平方米、其他用房297平方米。从房屋结构上划分,钢筋砼结构占总面积2.13%,混合结构占32.5%,砖木结构占65.37%。从房屋建成年份划分,1949年以前的占43.04%,50年代的占11.32%,60年代的占10.18%,70年代的占17.92%,80年代的占17.54%。
自管公房
自管公房来源有:政府、机关、团体、国营企事业单位由国家无偿分配与拨给的,主管部门拨款或单位自筹资金建造的,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购买的商品房。由国家无偿分配与拨给的房产大部分出现在50年代。1949—1959年,分配与划拨的房产计124万平方米。自1952年,部分企事业单位开始拆建房屋。由于拓宽道路等需要,拆多于建。50年代建房19.4万平方米,拆除房屋164.2万平方米;60年代建房21.2万平方米,70年代建房62万平方米。1980—1988年,建房210多万平方米。
1959年全市房屋普查统计,自管公房面积为77.52万平方米,其中工业用房19.73万平方米,商业用房10.25万平方米,住宅11.85万平方米,教学用房15.43万平方米,医疗用房3.1万平方米,办公用房14.63万平方米,文娱用房0.8万平方米,福利用房0.77万平方米,消防用房0.95万平方米。1965年全市房屋普查统计,自管公房面积为87.8万平方米,其中工业用房24.7万平方米,商业用房10.25万平方米,教学用房15.43万平方米,医疗用房3.09万平方米,办公用房15.6万平方米,住宅16.21万平方米,文娱用房0.8万平方米,福利用房0.77万平方米,消防用房0.95万平方米。1976年统计,自管公房总面积为201.4万平方米,其中工业用房96.5万平方米,商业服务用房3.68万平方米,办公用房15.31万平方米,住宅52.3万平方米,教学用房9.64万平方米,医疗用房4.37万平方米,科研用房1万平方米,其他用房18.6万平方米。1985年安徽省第一次城镇房屋普查,全市自管公房总面积509.46万平方米,其中住宅204.32万平方米,工业交通仓库用房202.41万平方米,商业服务用房41.36万平方米,教育医疗科研用房34.07万平方米,文化体育娱乐用房6万平方米,办公用房17.37万平方米,其他3.93万平方米。从房屋结构上划分,钢结构的0.11万平方米,钢筋砼结构的33.36万平方米,混合结构的345.59万平方米,砖木结构127.98万平方米,其他2.42万平方米。从房屋建成年份划分,1949年以前的11.24万平方米,50年代的37.42万平方米,60年代的56.03万平方米,70年代的192.11万平方米,80年代的212.66万平方米。
私房
20至30年代,安庆出现一批私房大户。如刘万兴、方复泰在城西四眼井、五巷口、大巷口一带的房屋多为一连数进彼此相连的二层楼房,前为临街的营业用房,后连江边。解放初,城区私房269.75万平方米,其中住宅202.31万平方米。由于拓宽道路、征用、私人拆屋卖料等多种因素,1958年减少到73.3万平方米。1959年,对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由国家经租,私房减至35.85万平方米。1965年,进行私房补改,城区私房减为23万平方米。1972年普查,私房为22.35万平方米。1978年为22万平方米,占城区房屋总数的7.7%。
1979年后,落实私房政策,共发还私房13.6万平方米。同时鼓励私人建房、买房。1978—1988年,城区共建、购私房11.3万平方米。1985年房屋普查统计,城区私有房产计46.6万平方米。其中:住宅46.2万平方米、工业交通仓库用房174平方米、商业服务用房3482平方米、其他179平方米。从结构上分:钢筋砼结构322平方米,混合结构6.82万平方米,砖木结构39.6万平方米,其他1066平方米。从房屋建成年代划分:1949年以前的20.3万平方米,50年代的6.2万平方米,60年代的6.4万平方米,70年代的7.9万平方米,80年代的5.8万平方米。
【公房管理】
公房租赁管理
公房租金分直管公房租金和自管房租金,其中直管公房按房屋的使用性质,又分为住宅租金、机关宿舍租金、生产营业用房租金。
住宅租金1951年11月,市政府地政科公布房地产租金征收标准,由保养费、保险费、房产税、管理费、折旧费5项因素组成,同时加上地基、地租因素,称房地混合租金。按当时商业发展情况及房屋使用价值,分甲、乙、丙、丁4类标准,并参照铺面、住宅建筑形式与质量,每类又分一、二、三等,月租金每平方米最高0.1元,最低0.03元,平均0.08元。1954年5月,地政科公布新的租金标准,地租降低40%,房租平均增加70%,每20平方米为一标准间,每平方米月最高租金0.1元,最低0.02元。
1956年,市房产公司对1954年房屋租金标准进行修订,按房屋质量、用途及位置制订新标准,房屋租金收入必须能保证管理费(占租金收入10%)、房地产税和保险费(占租金收入25%)、保养修缮费(占租金收入35%)、折旧赔偿费(占租金收入30%)等项开支,同时考虑到市民负担能力,把租金支出稳定在一般市民收入10~15%(工商业者为30~50%)的水平。后因“大跃进”、私房改造等原因,调租工作未能全面开展。
1964年2月,调整机关、学校职工住房租金标准。根据结构和装置,将房屋分为一、二、三、四、五级,月租金每平方米0.05~0.12元。1966年11月,将企业职工、居民租住国家公房租金标准调整为与党政机关职工所住公房租金标准相同。
鉴于国家经租住宅(即私改住房)租金长期无统一标准,且普遍高于公房住宅标准(最高月租金0.67元/平方米),1972年4月制订经租住宅租金统一标准,按每平方米租金0.15元的平均水平下降25%,新租标准房屋的内墙、地面、顶棚、门窗5个单项按质定价,合并计算,月租金每平方米最高0.14元,最低0.066元,平均0.112元。
机关宿舍租金1957年市人委制订机关工作人员房租收费及补贴试行办法,规定自当年2月起,向租住机关宿舍的机关工作人员收取房租。标准分为3等8级,月租金每平方米0.02~0.12元不等。使用面积定为成人(包括直系亲属及保姆)每人6平方米,10岁以下儿童每人3平方米,超出部分加倍收租。市领导、劳模、作协会员以及患传染病者另增加3平方米,增加面积按标准缴纳租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保姆,均可享受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0.05元,在市区有私房的不予补助。
生产营业用房租金1951年11月,市政府地政科公布铺面房租金标准。根据房屋坐落地点、质量分为4类12级,每平方米月租金最高0.26元,最低0.05元,平均0.14元。1954年按原等级相应提高,每平方米最高0.44元,最低0.09元,平均0.24元。
1964年2月,市人委制订企事业单位用房租金标准,根据房屋的用途、结构、质量,分4类12级,月租金每平方米最高0.6元,最低0.16元,平均0.33元。
1982年4月,市政府规定,4月1日后承租的新建生产营业用房,每平方米月租金调整到1.2~1.5元,经过修理、改善条件的,调整到1~1.2元。1986年2月,市政府再次调整生产经营用房租金,规定对房管部门直管公房中生产、仓库用房(含企业办公用房),不论房屋坐落地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月租金调整为1.5元;营业用房(含相连的小存货房)按房屋坐落地点、环境因素划分为4个类别,每平方米月租金1~1.5元,平均1.3元。
单位自管房租金企事业单位多把职工住宅作为职工福利,租金很低,各单位标准不一。新建砖混结构房屋每平方米月租金最高0.1元,最低0.04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月租金最高0.06元,最低0.02元,一般0.05元。
1980年企事业单位开始将自管生产营业用房出租,租金标准规定可高于房管部门生产营业用房的10~40%,由租赁双方议定。1984年后,租金猛涨,一般每平方米月租10~50元。
直管公房租金收缴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租金收缴,多由房管员按月定期直接到户收取。1979年后,每个房管员分片包干60~80户,收取租金覆盖面93%,租金收缴率98%。生产营业用房由房管所委托银行代收。企事业单位房租由职工工作单位在发工资时代扣。
1951年6月,市直管公房承租户欠租达1.06万元。1961年欠租达3.24万元。1962年欠租达14.33万元,且逐年呈上升趋势。截止1970年底,承租户拖欠直管公房租金92.1万元,其中企事业单位欠租32.3万元,职工、居民欠租57.3万元,外来户欠租0.11万元,长期救济户欠租0.99万元,下放户欠租0.98万元,死亡户欠租0.32万元。欠租原因主要是:私改遗留问题和以租抵修、以租抵典、以租抵卖“三抵户”问题未彻底解决;部分私改房租金过高;“文化大革命”期间房管工作一度陷于瘫痪状态;制度不严,维修不及时等。
1950年11月,市政府财政科着手清理房地产,催收陈欠,对有能力缴租而抗拒不缴的租户强行征收,当年收欠租3300元。1951年2月,发动租赁户对欠租户进行民主评议,视情确定追、减、免方式,6月底清理欠租1484元。1954年6月,在全市开展清缴欠租宣传教育活动,在法院的配合下,召开宣判大会,对拒不缴租户当场给予罚款。当年催缴欠租4842元。1960年,建立524个房管工作小组,实行全月收租,并由银行托收承付或集体缴租,当年回收欠租1348元。1963年4月,市人委批转市房产公司关于催收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欠租的报告,引起各单位重视,帮助代扣房租。房产公司灵活采取收缴公债抵缴房租的办法,对一些屡催不缴的老大难户限期缴租,当年共收回陈欠租金59113元。1975年,对机关单位承租户进行清理,发现30个单位欠租12万元。市房产处组织房管人员集中清欠,当年收回陈欠租金6.64万元。1977年,市城环局、房产处对东、西、北3个房管所欠租情况进行调查,提出解决办法,重点清欠了18个单位,共收回欠租5.09万元。1981年9月,市政府要求加强房地产管理;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公安局颁布管理细则,对拖欠或拒付房租的单位处以每月租金5%的罚款,超过半年以上不交者,由房管部门申请法院判决,强制交纳;个人由所在单位代扣,对历年欠租采取1个月交2个月的办法分期补交。1984年后,实行房管员承包责任制,并结合房屋拆迁安置,由开发公司在办理新房还房手续时代收欠租。1982—1988年,房管部门共收回陈欠租金45.4万元。
住房分配管理
直管公房分配城市职工住宅长期实行福利性的分配体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凡需要住房都向房管部门申请解决。60年代,房管部门每年新改建住宅6000平方米左右,仍难以解决住房供需紧张的矛盾。1962年,市成立房屋调整办公室,针对市区部分厂矿撤停并等情况,调整房屋900平方米。1966年,新建住房一律以主管部门和居委会为单位进行分配,房管部门不直接分配到住户,同时,房管部门筹资维修、新建住房,只负责解决党政群机关干部和居民住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解决。1966—1980年,市房管部门共分配房屋4363套,建筑面积21.8万平方米。1981年以后,由于房管部门资金短缺,以租不能养房,除市统建住宅按市政府指令切块分配到各单位外,多通过零星调剂、回收空房解决社会困难户。
单位自管房分配1976—1980年,市属各单位和石化总厂共新建住宅2.1万平方米。由于房屋分配缺乏政策规定,以致分配过程中以权谋私现象较为突出,影响干群关系。1981年6月市政府颁布《安庆市住宅分配暂行办法》,规定国家补助和地方投资建设的住宅,主要分配给无力建房的机关、团体、文教、卫生等单位的职工,凡能自筹资金建房的企业和单位,其职工住宅问题自行解决。分配对象主要是无房户、危房户,低于全市平均居住水平的拥挤户和三代同室的不方便户。分配方案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定通过,成立有领导和群众参加的房屋分配小组。个人先提出申请,经群众民主评议,再交房屋分配小组讨论批准,张榜公布。不准任何个人擅自决定或乱批条子。该办法颁布后,石化总厂、供电局、港务局、纺织厂等大中型企业相继制订《职工住房分配办法》、《单身宿舍分配办法》,并按职工的家庭人员、职务、职称、工作年限等实行评分制,按分数高低顺序分房,分房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1981—1988年,全市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分房8146套,建筑面积48.64万平方米。
房屋互换管理
1960年,市内出现房屋互换现象,多为住户之间私下交换。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开组织的房屋互换开始于1984年3月。1986年4月,市房地产处下设换房办公室,与局房管科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负责全市换房工作的业务指导以及房屋产权互换工作,并在东、西、北3个房管所设立换房站。
换房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使用,自愿互利”的原则。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均可互换使用权。换房双方如果都是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连同房屋所有权一并交换。
房屋互换,由换房人自找对象和换房部门介绍相结合。1986年5月1日,市换房办在工人之家门前举办首次全市性换房集会,接待群众咨询1500人次,办理换房登记手续432户,为200户居民调换住房。10月1日,市换房办在百货大楼东侧举行换房夜市,接待群众咨询1800人次,为110户居民办理换房登记手续,调换成功82户。11月,市房产处又在工人之家前举办换房集会,办理换房登记313户,为196户居民调换住房。1987年5月1日,市换房办在百货大楼东侧举行换房夜市,接待群众咨询754人次,办理换房登记102户,为8户居民办理房屋互换手续。10月3日,市换房办在百货大楼东侧举行庆祝世界住房日换房集会,接待群众咨询1136人次,办理换房登记170户,为16户居民办理房屋互换审批手续。1988年元旦,市换房办在新光电影院前举行迎新春换房集会,新华社记者到现场采访,当天接待群众咨询1423人次,办理换房登记74户,为14户居民调换住房。1985年1月至1988年12月,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共为1266户互换房屋(其中换房集会换房766户)。
公房监察管理
公房管理监察工作始于1982年,侧重于直管公房的监察管理,重点查处回收空闲房,打击“二房东”,协助开发公司拆迁。自管公房监察工作由各单位承担。
1984年,对无特殊原因租而不用,空闲时间超出半年的房屋,由房管部门收回另行分配。同年4月,组织东、西、北房管所开展大规模的清查空闲房活动,对公房租户擅自转租、转借、改变用途的,一律收回使用权,并按每平方米1元处以罚款。全年共查封空闲房300处,回收157处,收回租金7.7万元。回收的空闲房多统一分配给无房户、特困户。
1987年12月,市创建文明城市委员会成立市城管监察大队房产监察中队,编制10人,依法查处各类房地产违法违纪案件。针对一些单位私自高价转租、转让房管部门直管公房从中牟利等违法行为,市房地产监察中队先后对21家“二房东”予以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所得,废除双方租约,由房管部门按协议租金和现租户重新签约。1980年,针对少数拆迁户提出种种苛求的现象,市房地产监察中队协助房地产开发单位做拆迁户思想工作,必要时辅以强制手段。如在开源开发公司钱牌楼小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港务局拆迁工程中,会同公安、城管等部门依法强制拆迁4起“钉子户”。至1988年,先后为14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服务24次。
住房制度改革
解放后,公房长期实行福利性低租金,以租难以养房,住宅建设资金匮乏,人口增长,住宅供需矛盾日益突出。1987年,安庆市被列为省房改首批试点城市,从改革公房低租金制度入手,力求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当年12月成立市房改领导小组,市长谢永康任组长,下设办公室,抽调办公人员30名。1988年初,市房改办根据地方财力不足等实际情况,选择以出售公有旧住房为突破口和提租发券、分步实施的房改方案,《安庆市关于出售直管公房的暂行办法》于2月出台实施。方案规定,凡本市住户,均可申请购买各自承租居住的国家直管公房。房屋售价根据房屋坐落的地点、结构、层次、质量和设备配套情况,分别为:不配套房,老城区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100元,老城区外60~80元,已规划近期改造的小区旧公房售价上浮50%;配套新房,老城区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元,老城区外160元,大板房130元。还规定营业用房一律不出售。后由于安庆区划调整和国家治理整顿经济秩序等原因,面上的“提租发券,分步实施”方案未能出台。
1988年3—12月,市房地产局共出售直管公房1.05万平方米,有349户居民没有任何补贴就一次付款购买了自住房。由于房改没有全面启动,租售比价倒挂,此后售房呈下降趋势。
【私房管理】
私房交易市场
私房买卖解放初,私房买卖市场活跃,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房串串”乘机活动。为便利私房买卖,杜绝买卖纠纷,1952年起,市政府加强管理,清除“房串串”,开办介绍房屋买卖业务。据房管部门立契鉴证统计,1953年6月至1954年4月,全市共买卖私有房地产329处,成交额10.99万元。其中典当207处,典价2.55万元;买卖成交122处,成交额8.44万元。
1959年以后,随着2次私房改造的完成,大量私房收归国有,私房买卖活动减少。“文化大革命”期间,私房买卖更是寥寥无几,零星买卖多系房管部门收购无力养护者和下放户的私房。1977年以后,私房买卖逐渐增多,但多系私下成交,向房管部门办理买卖登记手续的甚少,出现房价奇高、附加额外条件、逃匿税费等现象。据统计,1981—1988年,城区经房管部门登记的私房交易共544起,成交房屋建筑面积3.08万平方米,成交额328.1万元,交易收入26.5万元。1988年,随着市私房管理所、房屋交易所建立,私房买卖开始走上规范化轨道。
私房租赁解放前,私房业主不少以房租为生。1949年统计,城区18412户中有私房出租户3222户,出租面积55.36万平方米。
解放初,私房租赁现象仍然普遍。据1952年6月市政府地政科调查,全市共有私房出租户4419户。由于实行“允许私房出租,使业主有利可图,又限制其非法剥削”的政策,到1958年底,全市私房出租户仍有3469户(包括宗教房产),其中私房出租建筑面积100~150平方米的312户,500~1000平方米的186户,1000平方米以上的31户,私房月租金共10414元。出租私房大多为住房,少数用作生产营业和办公用房。出租私房的租赁关系较为混乱,很多解放前订立的租约仍延续下来,私房主有的随意抬高租金,随意收回房屋;有的租户硬性赎典,高价转典、转卖,充当“二房东”;或私自典押出租房屋,擅自拆房卖料。经过2次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文化大革命”期间,多数私房主害怕再次改造,不愿出租私房,租赁减少。1978年,城区私人出租房屋247户,占城区私房总户数的4.5%;出租房屋面积5793平方米,占城区私房总面积的2.5%。1984年以后,大批私房发还,私房租赁市场逐渐形成。但私房租赁多为私下进行,向房管部门申办租赁手续者极少。
私房交易管理
1953年6月,市政府财政科组建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房地产交易契税手续,征收房地产税。1956年,交易所划归市房地产公司领导。到1957年,累计征收房地产税27379元。1958年7月,针对私房主任意提租、收回房屋的现象,房地产交易所对部分私房租赁统一由交易所评定租金,订立租约,并着手拟定《安庆市私房租赁办法》。后因私房改造开始,交易所撤销,私房租赁实施细则未能出台,租赁立契鉴证工作随之停止。
1963年1月,市人委批转房产公司报告,规定一般不允许私房典卖,如有少量不属私改范围的私房典卖,双方须向房管部门办理契税手续。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典卖私房。
1978年以后,私房交易市场日趋活跃。1979年市政府决定,允许私房少量出租和买卖,但必须事先报经房管部门同意批准核定租金和房价,禁止任意抬高租金和自由买卖。否则,房管部门有权责令退还并给予罚款处理。
1982年,一些单位为争夺商业市口和有扩建余地的私房,竞相抬高房价。市委为此决定,单位一般不得购买私房,确系需要,须经市政府批准。某厂未经批准,以1.2万元购房款和另为住户安排40平方米住房的条件,购买玉琳路一处私房41.34平方米,市房地产处当即予以查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责成该厂追回购房款8279元全部上交财政。这一处罚在社会上影响较大,初步遏制住抢购私房现象。
1983年12月国务院颁发《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后,市政府制定私房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开展私房买卖交易清查工作和私房普查、私房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但由于管理力量薄弱,措施不力,私房管理仍处于松散、混乱状态,私下交易、隐瞒契税现象仍然存在。1988年1月,市私房管理所成立,作为房地产局派出机构,负责全市私房买卖,发放私房产权证,征收私房土地使用费,处理房改遗留问题。7月成立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与私房管理所系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交易管理所对房地产经营、交易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场价格,办理有关登记、鉴证手续,代征有关税款等。同时,市政府颁发的《市私房管理办法》和《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办法》相继出台,规定私房买卖必须产权清楚,经房地产交易所审查测估批准,办理有关手续;私房租赁须向交易管理所申请登记,办理鉴证立契手续。1988年,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私房交易立契鉴证手续253户,收取管理费41256元。
私房产权管理
私房产权管理主要是私房所有权登记发证。针对长期私房产权产籍管理混乱的局面,1986年2月开始登记发证工作,由市房产处成立发证办公室负责办理。1988年交市私房管理所负责。1987年6月,市发证办组成3个小组,对菱湖、湖滨、光泰、联盟4个农转非大队和杨桥、老峰镇私房进行发证试点,共发放私房所有权证3222户。此后全面展开,到1988年底,完成私房登记8197户,占全市预计私房总数的85%;发证数5908户,占登记户数的72%;发证房屋面积52.91万平方米,占登记房屋总面积的80%。同时补办登记发证前未经房管部门批准的房屋交易320户,初步建立私房产权产籍档案。
私房改造和落实私房政策
私房改造1958年底和1965年3月,对城市居民私人出租房屋进行2次社会主义改造。
1958年11月,成立市私房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面开展私房改造工作。出租私房改造起点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对“地、富、反、坏、右、资”私房实行无起点改造;对出租非住宅用房实行无起点改造;对宗教团体房产达到起点的一律纳入改造;对华侨出租房屋一般不纳入改造。改造后的房屋由国家经租,付定息给房主,定息幅度为租金额的20~40%。至1959年1月私房改造工作结束,全市纳入房改的私房1290户,建筑面积33.25万平方米。1963年1月,市政府对宗教、庙宇出租房屋进行改造,纳入改造的房产共3.14万平方米,其中佛教协会1.22万平方米,天主教协会1.1万平方米,基督教协会0.34万平方米。1965年3月,对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第二次房改,市房管部门成立私房改造办公室,抽调部分干部、房管员和居委会青年积极分子分成6个工作组开展工作,到1966年1月结束。这次私房改造起点规定为100平方米。共补改990户,房屋1211处5694间,总建筑面积13.6万平方米,其中“地、富、资”326户394处1895间,建筑面积4.3万平方米,生产营业用房244处613间,建筑面积1.9万平方米。同时接管清理出来的房屋53处307间,建筑面积0.6万平方米,无业主而代管的59户62处259间,建筑面积0.6万平方米。至此,2次私房改造总户数1951户,房屋3.51万间,纳入改造私房建筑面积52.6万平方米,占1958年原有私房总面积的75%。1966年8月,根据国家房产管理局通知,全市停发私房改造固定租金。所有国家经租的房屋转为国有,统一由国家管理、修缮、分配和使用。由于私改工作采取群众运动的方式,遗留问题严重。私房改造的定租未能及时发放,到1966年9月底,全市共欠定租23944元。1968年,全市69户下放户275间、建筑面积3230平方米的房屋,被房管部门廉价收购,共欠私房收购费2.3万元。房改时没有给部分私房主留房的共215户,需住房6000平方米。房改时给私房主留房不足的共40户,需房屋1250平方米。对少数私人留房重复改造,1965年第二次房改对1959年第一次房改时的留房纳入改造的有38户,按政策应予退还,需房屋1600平方米。部分私房主错划成份与私房改造起点不足的涉及100户,建筑面积3900平方米,需退还产权。代管房1300平方米,应予退还。“大跃进”中动员私人投资上交的528户28655平方米房屋应予退还。
落实私房政策1981年2月,市政府成立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着重解决“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挤占私房问题.1984年7月,市政府重新调整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着重解决侨眷侨属、一般居民户和宗教团体等在1959、1965年错改房屋和解放以来被接管房屋问题。房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针对全市私房改造户较多,财政能力有限,实行“带户发还产权”。1981—1986年,市房管部门共收到人民来信3456份,接待来访18240人次。到1986年6月。共发还私房1807户6772间,建筑面积13.6万平方米。其中房改1189户5105间,建筑面积9.6万平方米,宗教房526户1394间3.5万平方米,华侨房117户,统战对象房157户,代管房92户。
【房屋维修】
直管公房维修
市直管公房大多系清代、民国年间所建,结构多为穿枋斗墙、砖木结构两层楼房。房屋长期失修失养,危险房屋多。解放后,维修原则是:以租养房,保持不倒、不塌、不漏,有计划地局部修缮、翻建。一般每年由主管部门根据房屋状况、租金收入等情况制订维修计划,按计划下达维修任务。大、中修由主管部门批准,小修则由基层单位安排。
50年代初期,房管部门维修力量薄弱,维修组只负责小修。住房需大修经维修组查勘报批后,由租户找木瓦工修理,凭单据向房管部门报销或抵缴租金。大修一般承包给市建筑工会进行。1956年成立房屋修建工程队。1964年10月组建一、二、三修建队,1961年成立迎江、大观房管所(后分别更名为东区、西区房管所),1970年10月成立北郊房管所,均隶属市房产公司,承担全市直管公房的维修任务。到1965年底,共计修理88114平方米,年维修量为2500~20000平方米。“文化大革命”期间,1967年7月和1968年1月2次武斗,损坏公房72处,计16023平方米。房屋维修一度中断,危房连年递增。1968年6月统计,直管公房危险房屋294处,4.3万平方米,主要集中在玉琳路、杨家拐、黄家坡、东围墙等街巷。
对于生产营业性直管公房,因维修经费不足,自70年代开始,采取由承租单位垫款抵租的办法维修翻建。1968—1978年,房管部门共维修房屋92036平方米。1978年,为解决房屋严重失修问题,市房地产管理处制订《关于房屋修建工作三、八规划》和《拆建危房方案》,采取价让出售公房、合资集资修建、产权互换、以修抵租等办法。1984年,东、西、北房管所实行“三定三包”经济承包责任制。“三定”即定人员、定地段、定任务;“三包”即包收入、包材料消耗、包居住安全。实行小型集资联修,以开发与旧房成片改造相结合促维修、补助维修。1987年2月实行管修分开,房屋维修由市房屋修建装潢公司承担。小修任务由房管所直接向公司提出,大、中修项目报房地产局审批后,再向公司下达。修理完毕,局、公司、房管所三方代表检查验收合格后,公司持维修任务单定期结算费用。直管公房维修量逐年增加。1979—1988年,维修房屋共计30.55万平方米。1985年,市直管公房中危险房4.8万平方米,占总面积6.7%,比1978年上升2.2%;严重失修的15.21万平方米,占总面积21.4%,比1978年下降8.6%;一般失修的18.56万平方米,占总面积26.1%,比1978年下降8.9%;完好和基本完好的32.61万平方米,占总面积45.8%,比1978年上升15.3%。
直管公房维修费用,解放初主要来自市自养经费。1951年,皖北行政公署核准的修缮费合大米5.5万公斤。以后一直实行以租养房,维修经费大部分来自房租,部分从城市维修费中拨补。所拨款额一般每年10~30万元,有些年份(1968—1975、1987—1988)停拨。维修经费一直不足。据1977年调查测算,平均每户月房屋维修费0.5元。据1986年调查,自1975年以后,每年拟付护养费10~20万元,加上租金收入,不超过100万元,而用于房屋维修的(除去行管范围)一般只有50~60%,每平方米维修费只有0.6~0.65元。1987—1988年,维修经费大幅度提高,每平方米为1.59元,主要来源于房租和房地产开发利润。每年从开发利润中拨出30万元左右补助房屋维修,同时,市政府停止从城市维护费中拨补房屋维修经费。
自管房和私房维修
自管公房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维护修理。国营大中型企业大多设有专门的房屋维修队伍,个别单位可自行承担大中修任务。一般小型企事业、学校配有维修工,负责日常小修。房屋需大中修的,或由市房管部门代修,或承包给一些基建队修理。
石化总厂房屋总面积92.3万平方米。每年根据房屋状况,由总厂房管科制订维修计划,实施维修。该厂1988年修建队伍75人,担负着三分之二以上的维修任务。
解放前至解放初,私房修缮通常采取由房东出工钱、房客供给工匠伙食的办法。60、70年代,部分私房由房管部门有偿修理,余由房主自找工匠修缮。80年代以后,私房维修量逐年增加。市规划处和迎江、大观区城建部门对私房维修进行管理。属中小修的,由房主写报告,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报区城建部门审批;属大修的,由房主写报告,由住地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报市规划处审批。
【白蚁防治】
城区濒临长江,气候温和湿润,白蚁易于繁殖和蔓延。1976年,已知有家白蚁、黄胸散白蚁、黑胸散白蚁、黑翅土栖白蚁和黄翅大白蚁5种。市白蚁防治所成立后,采集蚁型标本,送上海昆虫研究所鉴定,安庆蚁种有2科4属11种。老城区大量砖木结构房屋为白蚁危害、吞噬的主要对象。1976—1988年,年平均蚁害损失23.07万元。
全市白蚁防治工作始于1976年3月。防治方针为: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关键措施是建筑基础、毒土处理和木构件药物处理。防治方法主要有诱杀与灭杀2种。诱杀即将喷洒有诱杀剂的木材在白蚁常出没处堆放成50×50×50厘米的堆垛;或在挖掘成40×60×50厘米的坑内,将喷有诱杀剂的木材错位平放,上面加盖后填土防水。灭杀即撬开蚁害物,将灭杀灵等药物用喷枪喷向蚁体,由白蚁带药入巢,使全巢覆没。
1976—1978年实行免费防治,年平均防治量在2700平方米左右。1979年后实行有偿防治。1979—1984年,年均防治面积25810平方米。1985年起,业务范围扩大,人员增加。1985—1988年,年均防治面积59455平方米。据普查统计,1976年全市房屋蚁害率为52%,1981年为37.4%,1988年下降到34.7%。
1976年3月,市房地产处成立白蚁防治小组。1977年12月改为处属白蚁防治所。1979年4月扩大为市白蚁防治所。1985年5月更名为市白蚁防治研究所,编制14人,业务范围由单纯防治进入防治与蚁研相结合。1977—1984年,白蚁防治所、市白蚁防治协会(1979年12月成立)共举办全国、市白蚁防治技术培训班8期,培训防治人员244人。
至1988年,市白蚁防治所取得多项科研成果。1980年筛选研制成防治白蚁药剂[80]1号、[80]2号快速灭杀剂;1982年筛选研制成[82]A型诱杀剂、[82]B型诱杀剂、[82]6型烟熏剂;1986年筛选研制成灭蚁净、敌敌散2种灭蚁粉剂,同年通过市级鉴定。
【住宅建设】
房管部门统建
“一五”期间,房管部门的主要任务是房地产管理和危旧房屋修缮,住宅建造数量少,多为零星散建。1952—1955年,年均建造住宅700平方米左右,多为砖木结构的平房或二层楼。
1954年遇特大洪涝灾害,少数房屋倒塌。1956—1960年,因城市建设及发展工业生产的需要,拓宽道路,建造厂房,一大批房屋相继拆除。为缓解住宅紧张问题,市房产公司于1956年成立后,即开始进行住宅建设。当年在黄家狮、宝善庵、铁佛庵、龙神祠、大二郎巷等6处,建平房16幢,楼2幢,291个自然间,4511平方米。1957年在康熙河、黄花亭、龙神祠等4处建平房13幢,楼2幢,共228个自然间,4613平方米。这两年还兴建光明新村、人民新村、荷花塘居民点(300多户)。1958年,在康熙河、宝善庵、三官塘、西丁家巷、东丁家巷、黄花亭、张家拐、任家坡等处建平房45幢,楼1幢,500个自然间,11350平方米。同年,市集资52.36万元由房产公司兴建工人新村。因受全民大办钢铁影响,工程中途停止,仅完成4幢砖拱两层住宅楼,128间,3393平方米,造价(包括土地征用费等)16.58万元,余款退还有关企业。
三年困难时期,住宅建设基本停顿。1964年,房产公司在华中路、东围墙、和平路各建住房1000平方米,系马桩建700平方米,近圣街建500平方米,市委院内建300平方米,共计4500平方米,总造价27万元。1965年建住宅651间,5173平方米。1952—1965年间,房管部门还先后建造皖江饭店、京沪商店、人民剧院、胜利电影院、工人俱乐部等公共建筑。1969—1970年投资11.5万元,建造住宅3397平方米。
1971年,市财政投资51万元,建1万平方米宿舍。分布在人民路南一巷600平方米,工人新村2400平方米,黄土坑2050平方米,老窑厂4950平方米。同年,另建造住宅8270平方米。1972—1977年,共建造住宅28483平方米。1978年,市实行住宅统建。至1980年,共兴建住宅4.3万平方米,占全市建造住宅总数的21.3%。
1980年成立市住宅建设经营公司,负责全市统建住宅的规划、定点、集资、建设等。当年建住宅35451平方米。1981—1984年共建住宅14070平方米。1985—1986年,采取老城改造与危旧房拆建相结合办法,对老城区进行成片改造。东区房管所成片改造杨家拐(包括任家坡)、宣家花园等处,另外还改建工人新村,建造住宅29幢,940套,52630平方米。西区房管所成片改造采菊巷、杨家拐等处,建造住宅12幢,194套,13392平方米。北郊房管所成片改造大珠子巷、近圣街等处,建造住宅9幢,282套,16265平方米。1985年住宅竣工3.7万平方米,1986年竣工5.3万平方米。
1984年起,各开发公司拆除房管部门直管房原则上按1∶1归还,实际归还总面积略大于拆除总面积。1987年,各房管所停止成片改造。当年各开发公司归还住宅总面积3万平方米。1988年归还0.8万平方米。
单位自建
1950—1955年,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建住宅数量极少。1956—1957年自建住宅共2.1万平方米;1958—1959年建住宅2.7万平方米。1960年建住宅3.1万平方米。1961年降为0.67万平方米。1962、1963年均为0.5万平方米。1964—1966年共建住宅0.6万平方米。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至1970年,住宅建设停止。1971年,建住宅0.65万平方米,1972年建0.72万平方米,1973年建0.87万平方米,1974年建1.25万平方米,1975年建0.33万平方米,1976—1977年建1万平方米。1979年后,各单位重视住宅建设,在财力、物力较困难的条件下,或自建,或委托开发公司代建,或从开发公司建房中购买,建造住宅数量逐年增长。1988年为27.1万平方米。
(表4—14)企事业单位住宅建设面积

私人建房
解放初,私人建造住宅量小。此后,经过2次私房改造,尤其在“文化大革命”初期,私有房屋被任意没收、查抄和挤占,部分房主迫于形势压力非自愿地将房产上交国家,严重挫伤了私人建房的积极性,1965—1969年间个人建房基本处于停止状态。70年代以后,随着城市人口增加,住房日益紧张,私人营建住宅逐渐增多。1971—1978年,计有200多户居民建造私房,面积约7000平方米。1979年后,国家鼓励个人投资建房。1983年国务院颁发《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后,个人建造或购买住宅数量不断增长。1979—1988年共建造住宅(含购买)113204平方米。1988年,城区有529户居民建、购房,面积达30630平方米。其中购商品房153套9196平方米,购旧宅305户14384平方米,89户新建房7050平方米。
【管理机构】
1949年4月安庆解放,设立市政科;5月改为市公共房产管理处,1950年8月撤销。慈善机构的房地产划归市政教养院管理,公有房产划归安庆专署建设科管理,1951年4月又划归市政府财政科。1952年4月,公房管理人员由财政科划出,成立市政府地政科。1954年5月撤销地政科,业务及人员复归财政科。1955年5月,市政府财政科与财政局合并,市财政局下设房产组,1956年3月撤销。
1956年3月成立市房产公司,隶属市财政局。1958年至1959年5月改属市城建局,1959年5月至1963年7月属市建筑工程局,1963年8月至1965年8月属市房产管理局。
1964年6月成立市房产管理局,1969年撤销;1970年由房产管理处扩编为房产局,1973年7月撤销。主要负责人先后有郭松葆、柳北辰、胡尚林、张明哲、梁广善、段裕礼等。
1957年6月成立市房产管理处,隶属市城市建设局,1970年撤销。
市房地产管理局于1979年3月成立,1983年9月改为房管处,1987年恢复市房地产管理局。局主要负责人先后有张存保、杨东海、刘文德、查名璧等。1988年安庆区划调整后机构保留,下辖东区、西区、北郊房管所、私房管理所、市白蚁防治研究所、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市房屋开发修建装潢工程公司、青华商业公司、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市城乡土地管理处、市房地产劳动服务公司等。全局职工共计654人,其中干部19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