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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三 财政

财政监督

【财政检查】
1953年5月至1955年上半年,市财政科在各主管部门的配合下,抽查20个单位的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其中企业单位3个,事业单位5个,党政群单位12个。此时,市级财政监督干部只有1人,财政检查工作未能走上轨道。1955—1956年,市财政局检查糖厂,查出挪借公款9003.68元,多报差旅费186.15元。1956年检查窑厂、食品厂、市委办公室、广播站等10个单位,查出贪污和多报差旅费697.89元,挪用公款13254.2元,损失浪费20469元,积压资金116628.78元,变卖固定资产1670元,检查追回贪污、挪用款5000余元。检查发现企业财务工作缺乏严格的核算、检查、审核等制度,计划不周,浪费严重。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市财政局督促各单位健全财务制度,对违反财务制度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财政局内部增设财政监察组,配备2名专职干部。1956—1959年间,市财政局先后检查45户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其中检查行政单位7户,事业单位3户,企业35户,共查出贪污7107.06元,多报差旅费846.73元,挪用公款49571.64元,利用会计科目挪用97806.7元,积压资金346015.08元,损失浪费140469元,变卖固定资产1670元,盗窃公款875.77元,造假套用10762.94元,擅自支出1258.43元,应缴未缴46039.31元,多打多支88245.9元,不合理开支190.38元,处理违纪人员37人。1959年11月,会同人民银行在全市企业进行清资、清仓、清帐的“三清”财务大检查,抽查32户企业,发现不少企业乱挤成本、乱摊费用、私设小金库、搞帐外资金,流动资金管理不善,挪用、积压资金严重。市财政局对查出的问题通知各单位限期改正。
1960—1966年,除对一般单位进行经常性的财政监督检查外,还重点对金鸡笼公社、科委、市场管理委员会和香皂厂4个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查出金鸡笼公社拖欠农业税款3489元,多扣生产队粮食6万公斤;香皂厂少报利润18.92万元,是该厂1963年上缴利润的5倍。“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财政监察机构被撤销,专职人员被调离。1977年,财政监察工作开始恢复。1980年,财政局增设财政监察科,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奖金发放、民政经费使用、中小学基本情况及1965、1977、1978、1979年4个年度经费使用等情况分别调查摸底。同时,直接组织148个行政单位进行全面的财务互查,处理“文化大革命”中遗留问题。
1981年7月,市财经纪律检查领导小组成立,组织全市性的大规模财经纪律检查。并从各有关单位抽调26人(其中财政局7人)组成办事机构。这次检查分自查、互查、抽查3个阶段,查出1980和1981年2年中违纪金额629.8万元(不含石化总厂违纪金额)。1982年,财经纪律检查同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结合,检查发现经济犯罪大案30件,各种违反财经纪律开支773.37万元,其中应上缴财政收入金额275.7万元,追回补缴入库260.2万元。在开展财经纪律检查中,还配合各单位清退职工欠款,累计收回73.68万元,占1980年职工欠款总额的58.93%。1983年,财政部门配合市财经纪律检查办公室抽调财务人员116名,组成18个小组,重点抽查预算内企业26户,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文化、教育、卫生)21户。全年共查出违纪金额164万元,查补税收59.7万元,追缴入库96万元。1985年后,每年均抽选部分单位进行税收、财务、物价“三查”工作。1985年,在市财政开展“三查”活动中,查出违纪金额322万元,均追缴入库。
【财政驻厂员制度】
1963年开始执行财政驻厂员制度,全市大中型企业均设置财政驻厂员,省财政厅先后对在市的供销社、肉联厂、电厂、造纸厂、胡玉美公司等省属企业派出10名财政驻厂员。驻在市的中央直属企业和省属企业财政驻厂员受市税务部门代管,市属企业内设置的财政驻厂员由市财政局统一领导。1964年6月,中央、省属企业财政驻厂员由市税务局移交财政部门管理,编制亦划财政部门,经费从当年7月始由省财政厅直接汇拨市财政局。
财政驻厂员以服务为主,监督为辅。1966年,纺织厂财政驻厂员发现该厂西纺车间人员、电力不足,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提出建议,并会同车间领导和技术人员共同研究解决,使企业每月多提供税收11089元、利润905元。当年,财政驻厂员帮助所驻企业对成本编制、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进行审核,并对企业生产成本、商品流通费用的开支、各项消耗定额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企业采取改进措施,使企业增加各项收入119.55万元。1968年省革委会批准取消财政驻厂员制度,市原设驻厂员均纳入所驻企业编制。
1978年2月,在重点企业建立财政专管员制度。财政专管员有驻企业与不驻企业2种,均为财政建制。市财政部门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由市财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选调,报省财政厅备案。财政专管员列入事业编制,经费开支由省财政厅通过预算下达。财政专管员的任务与财政驻厂员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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