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房地产管理
土地管理1950年至1978年,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1979年1月改由县基建局办理。至1985年,县城建设共征用城关、中洲两村土地2477.3亩,其中非耕地297.3亩。
建设用地的征用,根据土地类别和数量,按规定权限,原则上由各级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主管部门备案。但因土地管理机构变动频繁,加之政治运动的影响,具体执行手续极不严格。1958年至1965年,平调土地成风。“文化大革命”期间,土地无人管理。至1978年,省委招待所、国防5厂、学校、医院等建设用地1299.2亩,多未履行报批手续,大部分是用地单位与土地所在大队达成协议后就占用施工。
1980年后,乡村滥占耕地建房现象相当普遍。1983年,为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制止滥占耕地行为,县政府制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详见《附录》)。1984年5月23日,县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6月27日,县政府公布实施。
房产管理1958年,成立县私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私房租赁工作。1964年设立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1967年,财政局设房管股,办理公房管理业务。1978年,房管股撤销,成立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业务由基建局办理。1984年改称县房地产管理所。1985年4月设立县房屋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城镇房屋全面普查,历时9个月,完成县城及驻岳工矿、企事业单位683340平方米房屋普查工作。
本县各单位房屋,多为自行经营管理,县管公房产权仅9784平方米。公房月租分3种:50年代兴建的土木房,每平方米0.03元;60年代至70年代竣工的土木房,每平方米0.05元;80年代落成的钢筋混凝土房每平方米0.06至0.07元。1985年共收租金3102元。房租低廉,入不敷出,县财政年补维修费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