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计量管理
度量衡演变民国时期,境内常用计量器具为尺、斗、秤。30年(1941年)冬,从省度量衡模范制造厂购进市秤,政府征收实物(田赋征实)始改用市秤。但民间交换仍用老秤。市秤、老秤每斤均为16两,市秤每斤为500克,老秤每斤合588.2克。斗的大小,各地不同。衙前一带每斗米合7.65公斤。不久,市尺出现,3市尺合1米,老尺每尺合0.353米。 1952年,本县始将原旧杂制单位改换为市制单位,制造、出售刀口木杆秤2万余杆,竹杆尺2万余支以及液体量提等计量器具。1959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以米制为我国基本计量制度,本县开始推广米制,改革市制,限制英制。1962年,农村始全面采用市尺及10两制市秤。1977年5月27日,国务院颁布国家《计量管理条例(试行)》,逐步推广国际单位制。同年,中医处方用药改钱为克计量。1985年,本县计量仍以市制、米制为主,英制、国际单位制并存。
计量检定民国18年,国民政府颁布《度量衡法》,县设度量衡检定所。29年,县拨款360元进行度量衡检试。
1958年,设立县计量检定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检测商户台秤法码、竹木直尺等计量器具标准度。1973年10月,设立县标准计量所,内设木杆秤生产车间,对外仅进行木杆秤、戥秤等的检定。1979午7月,撤所建县计量局,增加个体秤工管理及血压计、地中衡检测业务。对凡利用计量器具危害消费者利益的商户,给予没收工具、罚款等处罚。先后没收非法制造的不准确器具500余件。同年,推行计量标准化,对全县企业产品标准、能源计量等进行调查,对粮油予以抽样检定,不合格者不准出厂销售。1984年1月,撤销计量局,复置县计量所。2月,根据国务院的命令,推广国家统一法定计量单位。 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4月,省政府颁发商用计量器具管理办法。9月,国家计量法公布,本县据此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多种手段,推行计量标准化,督促企业更新器具,制订和执行标准,管理愈加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