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医疗制度
公费医疗1952年9月,本县开始实施公费医疗,并成立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公费医疗工作。凡国家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均可享受。
1958年至1982年,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凭证就诊,在县内公立医疗单位就医取药,医院记帐后,定期与县卫生局结算。
1983年,全县实行“统一管理,分块包干,节余留用”的管理办法,重新登记发证,凭证就诊,定点医疗。
1985年,公费医疗改为“分级管理”,经费实行“定额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按退休职工全年60元,在职职工全年48元的标准,年初一次下达到区、镇及各主管部门,分季拨款使用。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有关规定实报实销。
合作医疗1969年初,虎形、黄羊、包家、青天等公社率先实行合作医疗制度。1971年,全县55个公社卫生所,有47个纳入合作医疗,362个大队建立合作医疗室。
农村合作医疗,以三土(土医、土药、土法)、四自(自采、自种、自制、自用中草药)为主,推行一根针,一把草的新医疗法。
1973年,全县364个大队合作医疗室,实行在本大队包医包药(即全免费)或包医部分包药的113个;无经费停办的31个。
1974年以后,合作医疗经费逐步收集不齐,入不敷出,实行合作医疗的大队逐渐减少,部分大队合作医疗室钱光药尽,自行停办。1977年仅剩190个,社队联办的仅存5个。1981年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推行,合作医疗形式逐渐解体。
劳保医疗1956年后,县药材公司、食品公司、森工局、邮电局、公路管理站、供电局、车队、毛尖山电站、国防5厂和长安技校等单位,先后实行劳保医疗制度,享受劳保医疗的职工,除本人参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报销医药费外,其直系亲属可报销医药费50%。
1973年3月,县缸套厂规定职工家属在本厂医务室就诊,医药费实报实销。
减免费医疗1951年,省卫生厅开始对本县下拨老根据地人民治病减免医药费。1952年起,本县对家庭贫困而无生产能力的鳏、寡、孤、独户实行免费医疗;家庭生活能维持而无力负担医药费者,诊金全免,医药费及住院费减免三分之二。70年代开始,每年在卫生事业费内,安排—定指标作为社会医疗减免费,减免对象为烈军属、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社会严重贫困户因病住院治疗确实无力偿付医药费者。
医疗减免费逐年增长,1952年为5000元,1985年增至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