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民事调解
50年代初,全县有乡级调解委员会181个,调解人员1060名。1955年,调解有关互助合作纠纷765起,使同期法院收案数相应减少。1958年底,全县建人民公社调解委员会38个,居民区调解小组325个,有调解人员1238人。1959至1962年,县两次召开调解工作先进代表大会,徐河、天林、吕亭、挂镇等公社及老梅公社山河大队荣获调解先进集体称号。1963至1965年,全县9个区、65个公社、511个大队和9个居民委员会建有人民调解组织,调处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级调解组织停止工作,有关民事纠纷由公社、大队革命委员会处理。1973年,重建人民调解组织。1975年,公社、大队人民调解组织改称贫下中农破旧立新委员会,强调人民调解以“阶级斗争为纲”,导致阶级斗争扩大化。1980年,人民调解工作由县司法局负责,基层调解组织逐渐恢复与健全。1982至1985年,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26585件,调解成功率达90%以上。调解案件数相当于法院同期受理同类案件数的10倍。1986至1987年,全县有村级调委会483个,辖调解小组2815个,调解人员3298人。共调处各类民事纠纷8841件,减少民事、刑事诉讼案415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