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殡葬改革
1978年前,县内沿传统习惯,人死后均进行土葬。1978年,依据国家政策,推行殡葬改革实施办法,5月,建成潜山县火葬厂;8月,成立潜山县殡葬改革管理所,作为民政局二级常设机构。1981年8月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由民政、公安、工商、卫生、计委、宣传部、妇联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为组长。区、镇乡层层建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9月,县政府发出殡葬改革工作五条措施。1987年,县内牌楼乡、桃花铺乡殡葬改革办法作为经验在全省民政部门内交流。
县火葬场现有建场面积1034.5平方米,有火化车间、殡仪厅、配电房、厨房、办公室及职工宿舍。场有车5辆,火化设备配套齐全。自1978年—1987年,火葬场共火化尸体815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