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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山林权属
第一节 林权变革
1949年以前,县内山林权属大体有两种形式。一为私人所有,其面积为921213亩,占全县山林总面积的81.5%;二是“公益山林”、“公堂山”、“寺庙山”、“坟山”等,有210112亩,约占全县山林总面积的18.5%。
土地改革完成后,全县没收地主山林422632亩,征收富农及小土地出租户山林223280亩,合计645912亩,占全县山林总面积的57.1%。收回的山林大部分按政策分配给贫、雇农和下中农成份的农民。所得山林,都领到了由县人民政府发给的土地证,享有法定的山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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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集体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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