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依法治林
民国时期,法规中即有保护山林的条款,各地乡民代表大会亦有保护森林实施法的提案。民国35年(1946年)3月,县内岭头乡乡民代表大会第一届大会第13号公告明确规定:禁砍树身,禁剔树丫,禁摘青松毛,禁打青松果,禁砍青槎等,凡违者均按规定罚款。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全民所有”。1963年,国务院根据宪法精神颁发了《森林保护条例》。县历届人民代表大会,都根据宪法和有关条例之规定,形成依法治林的条文。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颁布后,全县进一步加强了依法治林。1986年4月,国务院批准了林业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潜山县研究和制定了详细的执行方案。
1981年3月,官庄建立了森林派出所,配备了3名森林警察。该所建立后至1987年,查办林业案件25起,追回木材45.74立方米,得处理款共17482元。1984年4月,建立天柱山林区派出所,配备5名森林警察。该所建立后至1987年,受理森林案件46起,查处45起,得处理款6988.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