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三节 经营体制与工资制度

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经营方式单一。集体组织收入和分配,除交足上缴给国家的税金外,稍提成一些作为下一年度的扩大再生产基金,其余部分按从业人员技术高低、工龄长短评定等级,分配到人,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的能工巧匠可评为六一七级工人,月工资在55元至64元左右,学徒工和一级工人,月工资23元至28元左右,此时没有附加工资、奖励工资和其它工资性质的补贴。对有发明创造和较大贡献的职工,给予不同层次的精神鼓励,物质奖励是极少数。
从70年代中期起,由生产大队、生产队出劳动力参加生产,收入归社、队,实行“在厂(场)劳动,回队分配”制度。企业职工通过在厂(场)劳动记得的工分,回到本生产大队或生产队参加年终分配。职工在厂(场)期间每月可享受到5—10元的菜金补贴。据1976—1979年间的情况调查,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差异较大。如梅城、王河地区年人均工资收入达500元,黄铺、岭头、余井、青楼、三妙、双峰等地区年人均工资180—250元。
70年代末,部分企业开始实行独立核算,推行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和固定工资并行制。1981年秋,后冲公社日光工艺厂摸索出“五定一奖惩”的分配制度(定工时、定数量、定品种、定质量、定原料和超产奖、减产惩),全县有30%以上的企业相继仿照执行。
从1984年起,企业全面试行“一包三改”(厂长经营承包责任制、改企业干部任命制为聘用制、职工工资固定制为浮动制、工人固定制为合同制)的经营管理体制。把企业的经济效益与职工的经济收入直接挂起钩来。企业的行业、层次、规模不同,经营承包的责任制形式不尽相同。此间出现的主要经营承包形式有厂长个人承包制、集体承包厂长负责制和招标承包制。由发包方和承包方面拟定协议,签字立据。发包方主要是区企业办公室、乡经济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承包方除企业法人外,也有是村党支部书记、村长个人承包的(此种承包方式主要存在于村办企业)。对承包后的企业,各级行政机关一般都不干予其生产与经营,给承包者以较大的自主权。
1987年末,在区办企业中,实行集体承包厂长负责制的14个,厂长个人承包经营制的5个,招聘或其它形式承包的2个;在乡办企业中,实行集体承包厂长负责制的191个,厂长个人承包经营制的73个,招聘或其它形式承包的31个;在镇办企业中,实行集体承包厂长负责制的7个,厂长个人承包经营的2个;在村办企业中,实行集体承包厂长负责制的154个,厂长个人承包经营的389个,招聘或其它形式承包的186个。
通过承包经营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档次差异较大,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职工月工资达110—150元,效益一般的企业职工月工资达80—100元,效益差的企业职工月工资在40—70元之间。企业承包者的个人工资收入差异更大,有的年收入达1000—2000元,有的年收入达2000—5000元,个别承包者工资收入达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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